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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我说】

栏目: 87号令特刊,电子报 时间:2017-08-24 18:15:2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你说我说】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戴民辉:

18号令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最重要的部门规章之一,也是实践中运用最广泛的部门规章之一,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规则。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实践情况的日益复杂,修订18号令迫在眉睫。在此背景下,财政部组织力量修订完善18号令,87号令要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型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87号令对政府采购各方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细化和补充完善。其出台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二是能够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三是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具体体现。

针对实践中的问题,87号令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提出了解决措施:强化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完善公平交易规则,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禁止暗收回扣;完善招标采购程序,着力提高采购效率;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切实贯彻落实87号令的各项规定要求,并通过各种举措广泛宣传87号令。同时,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尽快出台配套制度文件,让好的政策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所长赵勇:

87号令是对18号令自2004年9月起施行至今的首次修订。13年来,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取得了巨大发展,一些原有的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政府采购实践和深化改革的需要。政府采购领域出现了重中间、轻两端;重程序、轻权责;重反腐、轻价值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最近一段时间以“1元中标案”“0元中标案”“西安地铁电缆案”等极端形式体现出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甚至引发了人们对招标投标制度的质疑。87号令的出台,从制度层面对上述问题给予了正面回应,如细化了采购人在需求管理、落实采购政策、完善内部控制、推进信息公开、组织履约验收方面的主体责任,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建立结果导向型的政府采购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本次修订重点对《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缺乏规定或规定不细的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同时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有效衔接,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到部门规章层面。如,怎样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有关采购当事人的权责及内控机制要求、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及主要内容、保障交易过程公平的制度要求等。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通过文献研究、立法比较和调查问卷等方法,对87号令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和预估。研究发现:87号令立法主体合格,立法程序合法、完善,立法体例科学、合理,立法内容完整、符合逻辑,各方主体权利义务配置平衡、协调。调研对象普遍认为,87号令在权利与责任匹配、降低交易成本及构建诚信体系等方面具有突出特色,并将产生较好的实施效果,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姜爱华:

87号令符合国际公共采购改革趋势,助力当前“放管服”改革,促进了国内公共采购制度的一致性,又能够有效应对当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质次价高、恶性竞争、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可谓“站位高”“立意深”“直面问题”,同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87号令与2012年以来新一轮国际公共采购规则修订的趋势不谋而合,如对采购人的赋权、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对异常低价的判定等。在样品提供、招标文件售价、终止投标退还招标文件费用、向供应商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以及放宽必须设立7人以上评标委员会的条件等方面,很好地体现了当前“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及“减税降费”的政策精神。87号令还体现了与上位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一致性,某些条款亦保持了与工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衔接,促进了制度的统一。此外,针对当前困扰政府采购制度的突出问题,87号令还在加强需求管理、增进公开透明、强化招标文件的作用、提高效率等方面开出了“良方”。

国资委机械经管院采购研究中心副主任吕汉阳:

87号令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是落实近年来“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其充分考虑了《政府采购法》在多年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吸收了各地、各部门应对这些问题的做法和专家经验,是一次务实的“问题导向型”修订,是回归采购本质,即物有所值的重要立法调整。

87号令更加注重平衡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还权于采购人,明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邀请投标人、组织评标、评委会组建、履约验收各个环节的权利;细化和明确评审专家权利,一定程度上规范评审专家的行为;注重供应商权利保护,保障供应商的参与权和知情权,降低投标成本。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晰和梳理,不仅便于操作执行,也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更加接近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和惯例,有利于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融入国际政府采购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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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93期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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