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行业动态】
山东首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环保厅、财政厅、法院、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据《管理办法》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根据法院判决、调解或磋商的结果,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包含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减损、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后评估等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山东省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的资金;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赔偿义务人指的是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据悉,中国共有7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省市,山东是中国首个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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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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