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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需求及评价体系是信息类产品专业化采购必然要求

栏目: IT,电子报 时间:2017-06-26 18:37:4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编者按: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不断推进,财政部提出政府采购由过程导向向结果导向转变,围绕质量、价格、效率引发的论讨热度不减,还权采购人的呼声不断高涨。与此同时,采购需求的非标准性、招标评价的非专业性、履约监管的非针对性,是采购人、采购机构、监管部门面临亟待解决的问题。能否从技术层面寻找一种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思路?本版从本期起推出系列文章,分享业内专业人士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

构建信息类采购需求和评价体系(一)

建立需求及评价体系是信息类产品专业化采购必然要求

■ 张雷 周凯

如题所言,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和评价体系才能更好适应内外部环境。

适应外部政策环境的必然要求

2012年3月,国务院提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随后,2013年1月31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财政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的通知》(财库[2013]18号),提出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全面提高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2015年8月国办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法[2015]63号);同年次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8月14部门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频发,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和评价体系是采购执行机构应对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新挑战和落实《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的必然要求。

完善政府采购自身发展需求更加突出

我国政府采购发展到今天,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尚不健全。最突出的莫过于对采购人前期技术准备、方案设计和后期执行系统集成部分没有明确的预算支撑,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在政府采购领域执行时这个问题更为明显。二是政府采购需求体系尚不规范,采购人提交的需求没有形成规范,要么要素不完整,要么直接拿厂商的产品说明书直接提交。三是政府采购评价体系有待培育。目前评分体系主要是最低价评分法和综合评分法,关注的是产品。而对于厂商的评价多以资质作为门槛划分,没有形成多行业参与且涵盖企业和产品的完整论证产业链条。评价首先要量化,其次应有权重,同时要有全方位支持的持续评估和结果。四是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尚不完整。目前很多政府采购部门向电商靠拢,以期与民用市场比较证明政府采购的公信力,而不是构建政府采购自身的货物服务价格市场体系。事实上,政府采购市场与民用市场需求、监管、服务规则不同,品目重合度较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调研结果显示:重合度20%以内,主要是日常办公用品。公开资料显示服务器等专业设备、系统集成项目的重合度趋近于零)。因此,笔者认为政府采购电子化不能等同于电商化。那么核心问题来了,政府采购市场怎样建立?这是一个重要的命题,值得深思。五是采购单位执行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政府采购涉及面广,对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政府采购涉及到招标、决标、履约管理、仲裁等许多环节,同时还要求对市场行情、商品和劳务的特性有深入、细致的了解,这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事务,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有很高要求。很多单位的采购人员是兼职,流动性较大,很难充分了解政府采购的制度规定,执行中政策反复宣讲效果甚微,造成与采购单位协商文件的困难。六是国产产品在信息类领域竞争力不够。信息领域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很多核心技术掌握在国外厂商手中,采购人在采购产品时对国外产品的青睐有其原因,但于理不合,这也是实践中容易产生矛盾的地方。

因此,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从技术层面梳理构建政府采购有形市场,是实践信息公开、需求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完善政府采购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可有效回应社会公信力监督

从项目管理角度来看,某次政府采购行为本身可以视作一个项目。通常将范围基准、进度基准和成本基准合并为一个绩效测量基准,作为项目的整体基准,以便据此测量项目的整体绩效。

粗略地看,进度基准可以与效率对应,成本基准可以与价格对应,质量基准并不在项目基准范畴,范围基准游离于所谓“质量价格效率”关注点之外,原因何在?质量是采购行为最重要的结果(货物及服务)期望,项目管理本身是通过绩效测量基准的有效控制达成质优等结果的行为,质量本身是客观存在。如果把范围基准简单对应于政府采购的采购需求,参照项目管理,采购绩效可以以采购需求基准、执行效率基准、中标价格基准作为整体绩效评价基准,中标产品质量是采购基准控制的结果。据此,我们就找到了问题的根源所在:“质量”“价格”“效率”这个提法忽略了信息类产品的采购需求(也就是项目管理的范围基准),作为项目执行的起点,有没有明确界定边界?有没有明确的目标和可交付成果的准确描述?有没有达到可以有效执行采购行为所需的标准化、专业化、系统化?答案在很多情况下是否定的。

因此,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评价标准体系,从技术层面构建有衡量的标准尺度,这个尺度就是专业的、明确的、可参照的评价体系,是实践评审公正原则回应社会公信力监督的有效措施。

     (作者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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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76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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