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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管齐下”管好用好评审专家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17-06-15 17:36:1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山东“三管齐下”管好用好评审专家

该省财政厅出台的《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明确:通过严管引导评审专家守法守纪保底线,通过活管激励评审专家爱岗敬业尽职责,通过共管筑牢评审专家监督管理根基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出台《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在全面贯彻财政部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实施严管、活管、共管举措,打出“组合拳”,全面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一方面通过严管引导评审专家守法守纪保底线。为此,《实施办法》细化了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明确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享有独立评审、表决、举报、报酬获取等8项权利,应当履行客观评审、签字、回避、培训、配合、保密等9项义务,严格执行守时守规、廉洁自律、公正评审、维护采购公信力等5项纪律,引导评审专家牢固树立权责意识,知悉行为边界,实现权责对等。同时,《实施办法》加强了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内记录对方职责履行情况,将评审专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反纪律及评审异常等情况纳入评价体系,约束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单独制定评价办法,把评价情况与抽取使用挂钩,并延伸到出库解聘等管理中,建立起科学的评价约束机制。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和承诺制,财政部门按照“条件满足、择优选聘”的原则征集选聘评审专家,每名申请人在选聘入库前都要签署承诺书,进一步提升了评审专家自律意识;强化了回避制度,将监管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一并纳入回避范围,建立了清晰的“管、用、评”关系;加大了追责处罚力度,有效震慑评审专家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引入了信用查询机制,要求选聘评审专家不仅应关注专业水平,更要关注个人信用情况,对存在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信息及刑事处罚等记录的,严禁选聘入库。

另一方面,《实施办法》通过活管激励评审专家爱岗敬业尽职责。《实施办法》放宽了选聘评审专家的基本条件。由过去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调整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但同时也强调了技术职称、从业经历必须与申请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在壮大评审队伍的同时提高整体专业水平。同时,《实施办法》明确了不良行为清单。对存在评审不客观公正、泄露评审秘密、收受贿赂、拒不履行义务、提供虚假材料、损害政府采购公信力等行为的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3年内不得选聘评审专家,引导评审专家加强自我管理。此外,《实施办法》还提出了在随机抽取原则下的特殊情况处理方案,明确了优秀激励机制,并强调了培训要求,以此激励评审专家不断提升个人综合素质,促进全省评审专家队伍的整体评审能力。

另外,《实施办法》通过共管筑牢评审专家监督管理根基。其中明确,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对省、市、县三级监管职责,《实施办法》还分别进行细化,赋予市、县两级更多的监管责任和权力,促进形成分工负责、各尽其职、协调配合、合力共为的综合监管新格局的形成。同时,《实施办法》严格了评审专家信息管理,要求评审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要及时登录系统进行变更,确保备案信息与个人实际情况一致,便于评审工作管理及信用体系建设,以及2年聘任期满后的自动续聘。但基本条件不再满足、评价考核未通过或者存在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评审专家情形的不得续聘。此外,《实施办法》调整了劳务报酬支付主体。改变过去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的模式,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劳务报酬,其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促进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回归。

据了解,山东省还根据《实施办法》制定印发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对评审劳务报酬发放范围及结算、差旅费支付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行为,切实保障评审专家合法权益。

(许文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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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73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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