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乘用车企业新能源车积分比例或不低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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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乘用车企业新能源车积分比例或不低于8%
本报讯 记者张明柳报道 6月13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指出,2018年度至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8%、10%、12%。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面,《意见稿》指出,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应当作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该企业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负积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是指,以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乘以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等。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方面,《意见稿》指出,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应当作为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目标值之间的差额;实际值大于目标值的,产生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实际值小于目标值的,产生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等。
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方面,《意见稿》指出,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结转;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在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的年度内抵偿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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