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军:招投标低级错误切莫“低级”处理
《中国政府采购报》近期刊登了《招投标低级错误面面观》一文,文中列举了招标案例中的一些低级错误,并介绍了发生这些低级错误时的一些处理方法。同该文的作者一样,笔者也认为:文中提到的一些失误大都属于低级错误,无论是作为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不应该犯这类错误。但是,笔者不太认同文中介绍的对于这些低级错误的处理方式。笔者认为,这些处理方式值得商榷。
案例一:投标时间写错
据文中介绍,某招标项目网上答疑公布的“投标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10日上午9:30,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8:30-9:00”,由此诱发了开标现场秩序混乱。在开标现场,有关部门核查了书面招标文件,发现其中关于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均是上午9:30。有关人员认为,网上发布的信息与书面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据此,招标人决定对9:00过后投标人递交的标书予以接收。
依笔者之见,该处理方式的依据站不住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7部委第30号令)第15条的确有如下规定:“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是,适用该法条的前提是:该招标文件是同一份文件,或者在发布时间上是同时发布的文件。即“通过信息网络、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是同一份招标文件”,或者“同时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在出现“网上发布的招标文件和书面招标文件内容不相同”的情形时,应当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本例中出现的情况是“答疑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同。众所周知,在招标实践中,“答疑”的发布时间一般要比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要晚几天。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招标实践中,所谓的“答疑”,其实是对之前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存在的有歧义、不明确、不完整或者不正确的部分,进行的澄清、说明、补充或修改。因此,“答疑”的法律效力优于原先发布的招标文件。用原先发布的招标文件去否定招标文件答疑,在法理上显然无法站得住脚。
根据本例中介绍的情况,笔者认为:
1.“答疑”和招标文件一样,应该在发布之前进行备案登记。“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是对原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补充或修改。“答疑”的发布,应该和原先发布的招标文件一样,履行必要的备案手续。在本例中,“答疑”中“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明显不同,这种低级错误直到开标时才被发现。在这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员则应当承担审核失察、监督不力或者不作为之责。
2.“答疑”发布的方式和媒介,应该与招标文件发布的方式和媒介一致。7部委30号令第33条规定:“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案例中,招标代理机构除了在网上公布答疑以外,还应该把书面答疑发给所有购买过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3.当网上答疑和书面答疑不一致时,应以书面答疑为准。理由见7部委30号令第15条中的相关规定。
案例二:把“二”写成“一”
文中介绍,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环节,发现其中一家投标人投标文件袋的封面内容存在问题(应该是第二个文件袋的“二”字,被写成了“一”字),经现场监督人、公证人、主持人等讨论决定:对该份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笔者认为:
1.不能在检查密封环节剔除该份投标文件。开标会议中的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环节,其实质是检查招标人的标书保管责任,即检查投标文件有没有被招标人事先拆封或私自调换,而不是检查投标人的标书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7部委第30号令第50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密封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标书,应该在接收环节予以拒收,而不是在密封状况检查环节予以剔除。
2.标书封面内容有瑕疵,不能视为标书密封有问题。文中介绍该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是:投标文件袋的封面内容有瑕疵,即第二个文件袋的“二”字,被写成了“一”字。这里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投标文件袋封面文字打印错误”和“投标文件密封状况出现问题”,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文件袋上的打印错误,只是封面打字印刷上的瑕疵,而不是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不能以“标书密封有问题”为理由而剔除该份投标文件。
3.相关人员无权决定对该份投标不予开标。《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本例中“现场监督人、公证人、主持人等讨论决定不予开标”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合适的做法应该是: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如实记录该份投标文件封面上出现的瑕疵情况,该份投标文件予以当众拆封并唱标,唱标完成后,把瑕疵情况记录一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裁决。
案例三:正本变副本
文中介绍说,某医疗设备招标项目开标会议上,开启标书时,封面标注为正本文件的“跳”出副本文件,封面标注副本文件的却“跑”出正本文件,主持人当场宣布该投标文件无效。
笔者认为:
1.主持人宣布该投标文件无效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无论是在《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中,还是在《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中,都没有赋予主持人可以当场作出投标文件无效的决定。因此,主持人在开标会议上当场宣布该投标文件无效的做法是不妥的。
2.评判一份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作出裁决。《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开标现场拆封并当众唱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其是否有效的决定。(作者单位:浙江省松阳县招标投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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