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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发文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7-05-04 18:26:2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六部门联合发文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本报讯 财政部等六部门日前发文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此次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并将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

通知指出,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通知称,各省级政府要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通知还要求,要大力推进相关的信息公开。其中提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购买服务决策主体、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合同资金规模、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决策主体、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信息、合作项目内容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方采购信息、项目回报机制、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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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6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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