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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公开征求意见: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拟不得出境

栏目: IT,电子报 时间:2017-04-19 14:28:2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国家网信办公开征求意见: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拟不得出境

本报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旨在保障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数据不得出境:个人信息出境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可能侵害个人利益;数据出境给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国防等安全带来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他经国家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安全部门等有关部门认定不能出境的。

在个人信息流动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评估。同时,个人信息出境,应向个人信息主体说明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内容、接收方及接收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并经其同意。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出境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运营者应在数据出境前,自行组织对数据出境进行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出境数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网络运营者应报请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含有或累计含有 50 万人以上的个人信息;数据量超过1000GB;包含核设施、化学生物、国防军工、人口健康等领域数据,大型工程活动、海洋环境以及敏感地理信息数据等;包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系统漏洞、安全防护等网络安全信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认为应该评估。

监管层面,《征求意见稿》指出,由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工作,指导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数据出境安全检查。

(程红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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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58期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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