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新版本”
浙江出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新版本”
新修订的《办法》对政采项目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等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专家劳务报酬由集采机构或采购人支付,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支付,还要求建立百分制考核评价制度,并据此对专家进行动态管理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出台修订后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对评审专家从事或参加浙江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行为进行规范。《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按照“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紧急补录、自行选定、抽取时间、异地抽取、回避规定、工作纪律等作出细化规定。其中明确,评审专家从事或参加5类浙江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时适用《办法》,包括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活动的评审和咨询;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非公开招标方式适用情形以及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论证;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财政部门要求评审专家参加的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活动。
根据《办法》,凡是按其中规定在浙江省任何一地通过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注册入库的专家,其资格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组织机构等应当互相予以确认,并实行评审专家资源共享。采购项目较多且项目专业性较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征集本行业、本系统或项目所需专业的评审专家,向同级财政部门推荐并邀请专家主动注册。
《办法》还明确提出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制度,其中规定,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对评审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信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审专家可以在该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做出说明。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具体标准由浙江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采购组织机构的考核评分结果和评审专家的日常评审行为,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依照《办法》的规定,评审专家存在连续两年考核平均分在60分以下的,或者一年内2次同意接受评审任务后又无故不参加评审活动等6种情形的,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在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方面,《办法》强调,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非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支付。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同时,浙江省财政厅还对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进行规范,制订了全省统一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规定集中采购项目由财政预算安排经费并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明确每半天评审费标准为500元,并规定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通过统一标准,对当前政府采购评审市场劳务报酬标准不一,支付主体和方式不一的现象予以规范。
据了解,浙江省财政厅还开发完善了政府采购采购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规定全省各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统一使用浙江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政采云),各地不再单独开发建设,化解长期以来各地抽取规则不一、系统重复建设等问题。该系统已于1月1日在省本级率先启用,运行3个月以来,较好地解决了专家人数少、部分专家经常重复被抽取形成“常委专家”的情况。此外,还研究制订了专家评审手册,针对新入库专家较多,对政府采购评审流程不熟悉的情况,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六种采购方式编写了评审流程规范,帮助专家尽快熟悉业务要求,更好合规地评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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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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