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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栏目: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7-04-13 18:39:2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四百二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智能辅助检索等业务系统建设网络及存储环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416149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6号神州数码大厦6层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17-19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神州数码系统集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长城公司内网交换机中标产品迈普MyPower S12800-12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一包“实配万兆电口≥24”的规定。2.长城公司DMZ区接入交换机中标产品迈普MyPower S5820-52F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一包“实配24个千兆电口,支持1个扩展插槽”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招标文件关于内网交换机万兆电口数量要求为“实配”,长城公司通过“万兆SFP+光转电口”的方式提供24个万兆电口,长城公司投标产品采用转口的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需求。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招标文件关于DMZ区接入交换机千兆电口数量的要求为“实配”,长城公司通过“万兆SFP+光口插千兆电口模块”的方式提供24个千兆电口,长城公司投标产品采用转口的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需求。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长城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四百二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6年金关工程二期所需PC服务器设备(重新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G16GK-A0000-D14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瑞智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街16号A座1805室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含)以上资质证书”,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服务器制造商获得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招标文件虽然要求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含)以上资质证书”,但只设置为评分项,且分值不高,并未将其作为实质性条款,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服务器制造商获得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属于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四百二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6年金关工程二期所需PC服务器设备(重新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G16GK-A0000-D14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华建暖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10号方恒时代B座1201室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含)以上资质证书”,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服务器制造商获得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招标文件虽然要求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含)以上资质证书”,但只设置为评分项,且分值不高,并未将其作为实质性条款,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服务器制造商获得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属于采购人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1,2均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四百二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风云四号科研试验卫星地面应用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总集成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QC-R16104)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A座11层

被投诉人:中国气象局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中国气象局南区19号楼中国气象局资产管理事务中心(政府采购中心209或211室)

相关供应商: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软)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新科祥园甲6号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科软于2016年8月22日中标的另一个项目“风云四号A星地面应用系统联调联试支撑平台PC服务器采购项目”(以下简称PC服务器采购项目)是本项目前期建设的一部分,中科软提前获知了本项目的关键信息,具有优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平竞争原则和《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的规定,应取消中科软投标人及中标人资格。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查,PC服务器采购项目采购的是货物,采购内容主要为X86 PC服务器设备。本项目采购的是计算机网络系统的集成服务,目的是将风云四号科研试验卫星地面应用系统所有的IT相关软硬件集成在气象卫星应用系统基础支撑平台。本项目尚未采购设备,不能认定PC服务器采购项目是本项目的前期工作,也不属于财库〔2011〕59号规定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决定驳回投诉。


(第四百二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夜景照明灯及串灯项目”(项目编号:ZB2016/34)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渝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6978号2幢511-512室

被投诉人:国家体育总局装备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3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应天海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天海乐)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18号楼一层A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渝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装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应天海乐报价清单第4项和第22项报价为0,低于成本价,存在不正当竞争嫌疑。2.应天海乐中标产品总体价格低,影响产品质量及质保期。3.应天海乐投标的LED12W线条灯和LED24W洗墙灯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防水等级为IP68的技术要求。4.应天海乐投标的产品并非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公司)产品。5.应天海乐报价清单不符合招标文件综合单价报价的要求。6.应天海乐虚假承诺施工工期。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投标价应是本包内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全部费用的报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各投标人报价中已合理包含了验收服务费,未发现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应天海乐投标文件对“免费质保期”的应答为“满足”,并提供了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书及产品制造商勤上公司的质保承诺函。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因采购人的工作失误,原招标文件一共6处规定防水等级为IP68,更正公告将其中3处更改为IP66,有3处仍为IP68。由于采购文件中关于产品防水等级的要求不一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范围和所投产品的型号及报价也不同,直接影响评审环节,对采购结果造成了影响。

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应天海乐提供了勤上公司的制造厂商授权函和供货承诺书。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本项目投标价应是本包内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全部费用的报价,评标委员会认为各投标人报价中已合理包含了验收服务费,未发现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6,经审查,应天海乐投标文件中列出了具体施工进度计划,符合招标文件中对工期的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4、5、6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更正公告编制不规范问题,责令装备中心进行整改。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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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57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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