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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进一步规范政采预算支出管理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7-04-10 19:04:2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业内动态】

云南进一步规范政采预算支出管理

本报讯 云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明确采购方式管理、组织形式管理、进场交易管理、两阶段采购管理等相关规定,以促进该省省级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与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衔接,进一步规范2017年省级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支出管理。

在采购方式管理方面,云南省财政厅提出,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此前印发了《云南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2017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2016年的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省级各预算单位在采购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货物、服务时,可以按照已批复的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编报实施计划,实施政府采购;也可以先按照已批复的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编报实施计划,再在委托代理机构之前提起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经备案后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文件等规定,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采购方式。省级各预算单位采购服务、工程以及不属于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不适用询价方式。已经在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中误报为询价方式的,应当在编报实施计划时依法提起委托前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经备案后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2017年采购单位采购批量集中协议供货产品,同类产品预算金额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应当委托采购中心组织专项竞价谈判;同类产品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委托采购中心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针对组织形式管理,云南省财政厅规定,2017年云南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2016年的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各预算单位采购目录之外,且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无需再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采购单位可按照本单位内控、财务等制度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政府采购的,也可以采用分散采购的组织形式,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各预算单位采购目录之外,且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当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并采用分散采购的组织形式。省级各预算单位编制的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中,组织形式与《目录》规定不一致的,在实施采购时,应当首先按照已批复的组织形式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再在委托代理机构之前提起组织形式变更申请,经备案后采用相应组织形式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目录》有关规定,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已批复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不属于必须进场交易的范围。

此外,云南省财政厅还明确,2017年,采购单位通过两阶段方式采购目录内的入围供应商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入围范围内自行采购)”的方式自主择优选择入围供应商并协商价格实施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入围范围内专项谈判)”的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项谈判;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2017年,采购单位通过两阶段方式采购目录外的入围供应商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入围范围内自行采购)”的方式自主择优选择入围供应商并协商价格实施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入围范围内专项谈判)”的方式,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专项谈判;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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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656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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