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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颁布管理规定要求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7-03-30 09:13:4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交通运输部颁布管理规定要求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本报北京3月29日电 (记者刘志强)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为社会公众提供的最基本出行方式之一。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60余万台,运营企业近4000户,从业人员130余万人,年完成客运量700多亿人次,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公众日常出行提供基础运输服务保障。

《规定》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适用范围、发展定位、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等。《规定》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按照部门职责范围,《规定》将重点放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运营管理、服务规范、运营安全监管等方面。《规定》还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提出了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同时鼓励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等。

确立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实施特许经营的相关规范。一是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运营权,并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二是考虑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相对稳定性、公平竞争性,明确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且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权实行统一的期限。三是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后,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运营企业。此外,《规定》还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票制票价、运营成本核算和运营补偿补贴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要求。

建立了运营服务监管体系。基于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公益属性,为保障运营服务的连续性,《规定》明确要求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对于运营企业确需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分类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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