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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质疑需发挥多方合力

栏目: 专家连线 时间:2014-02-21 10:50:3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文  胡楠  漫画  李建维
质疑的发生和处理是体现政府采购活动是否依法合规,各方当事人是否诚实守信的一张“晴雨表”。供应商的合法质疑,既是维权,也是监督。但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出的无效质疑、恶意质疑,耗费了各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扰乱了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采购方也存在着质疑处理方式不当、处理结果有失偏颇的情况,损害了政府采购形象,影响了采购质量效果。因而,供应商应当如何正确行使质疑权利、采购方如何避免侵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显得格外重要。
供应商宜正当使用质疑权
质疑是法律赋予供应商维护自身利益的合法权利。为保护权益,《政府采购法》为供应商提供了质疑这一救济渠道,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既然法律赋予了这项权利,供应商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就应该勇于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方式合理维权。
供应商的质疑权利既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约束。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质疑的主体、范围、时限和形式等内容,供应商应当严格依据相关规定提出有效质疑。供应商如果提供虚假材料、捏造事实进行恶意质疑,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那么根据相关法规,一经查实,将视程度轻重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
据某省采购中心对近5年来质疑受理情况的分析,70%左右的质疑源于供应商之间的过往恩怨,近10%的质疑是采购人不满中标结果而挑唆未中标供应商所为,即有近80%的质疑行为属于恶意质疑。那么,供应商如何正确行使质疑权利?
首先,熟悉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和程序规定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前提条件。这里既包括相关法规的要求,也包括采购文件的规定。比如,法规规定供应商质疑应当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到采购项目,一般采购文件会规定,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开标前提出,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应当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就等于放弃了质疑权利。
其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法律依据充分、证据材料真实,且为书面形式,而不能仅凭主观臆断和凭空想象来质疑。有的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和招标文件缺乏认真分析研究,仅仅认为自身规模大、资质高、业绩好,却没有中标,便质疑招标过程的公正性,通过捕风捉影的质疑来发泄不满。
最后,供应商更应当注意,提出的质疑切不可捏造事实、乱扣帽子。面对恶意质疑时有发生的现实情况,部分采购机构近年来出台了一些制度办法以规范供应商的质疑行为,比如,对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恶意质疑的供应商,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等,供应商不仅形象和声誉受损,还将丢失政府采购市场。
采购文件忌留质疑漏洞
采购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重要依据。供应商无论是对采购文件本身的质疑,还是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的质疑,都将不可避免地追溯到采购文件上来。如果采购文件本身有漏洞,或者是采购活动没有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实施,由此引发的质疑一般都是有效的,而且往往将导致中标候选顺序变化或中标结果无效,甚至项目废标,最终影响到采购项目的实施进度。
为从源头上避免出现侵害或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情形,对采购方来说,就要从编制采购文件着手,通过努力完善采购文件,具体体现依法合规和程序明确的要求,把握好资质条件、技术参数和评审办法等重点内容,确保采购文件内容严谨、表述准确、格式规范,避免和防止采购文件中的质疑隐患。尤其是要将采购文件的结构模块化,实现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采购合同等内容模板化,能够有效避免采购文件出现重大遗漏或低级失误。在范本的基础上编制具体项目采购文件,主要应针对资质条件、技术要求和评审办法。资质条件是供应商参与项目的门槛和关口,既要切合实际,避免门槛过高限制了竞争,又要合理设置,避免门槛过低影响采购质量,更要把握法规政策,避免出现有关特定地区或行业要求的歧视性、限制性条款;技术参数是采购人的实际需求,采购文件中关于产品的技术要求应结合市场情况和现实需要,尽量符合实际,非必要功能不宜作为必须满足的实质性条款提出,设定“*”号条款时要严谨准确;评审办法是评标和定标的依据,对于约定的无效投标条款要明确标明,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定标原则要符合法律规定,评审标准和评审因素的设计要科学合理,并通过量化评分细则来规范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增强可操作性。对一些重点和特殊项目的采购文件,还应该通过广泛征求供应商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以确保符合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沟通是化解矛盾之药
在质疑事项中,良好而有效的沟通,对各方当事人而言是一剂有效化解矛盾的良药。实践表明,无论是在采购活动组织过程中还是采购结果发布后,无论是面对供应商的前期询问还是书面质疑,采购方耐心细致地做好沟通工作,公正对待各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赋予质疑供应商一定的知情权,给予质疑供应商充分的尊重和合理的答复,能够妥善地处理好质疑事宜,并避免供应商因对答复不满等情况而出现投诉、诉讼行为。
在与质疑供应商沟通的过程中,采购方应当注意的是:首先,前期告知很必要。在受理供应商质疑前,要确保供应商知悉质疑的有关规定,并告知其采购文件中具体的质疑程序和要求,以方便供应商依法进行有效质疑,避免因程序不清而出现供应商胡搅蛮缠的情况。其次,保密要求不可少。对供应商质疑的答复应当注意政府采购法规的保密要求,不能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评标过程、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等,以免由此引起不必要的质疑或纠纷。再其次,以诚相待最重要。在经过认真细致地研究和核实后,对于有效质疑,应及时受理,积极调查,并在给予正式答复前诚恳地进行面谈沟通,减少和消除供应商的不满情绪。对于恶意质疑或胡搅蛮缠的供应商,则应在沟通中中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甚至给予严厉批评,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最后,细节问题要记牢。比如,关于质疑及答复的有效期,根据《民法》第9章附则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诚信是行为规范之基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政府采购基本原则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大多数参与者都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准则,维护公平竞争和诚信交易,但也有少数参与者存在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极易引发质疑,并扰乱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政府采购事业的阳光形象。
防范和治理虚假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不仅要靠道德约束,更要靠法律约束,要通过规范程序规定,完善诚信体系建设,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恪守诚实守信提供制度保障。对采购方,应建立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把对采购方的监管从事后前移到事前、事中,加强对项目报批、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以及履约过程的监管,将诚信列为采购单位、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考核指标,将失信行为记录在案,并追究责任。对评审专家,应建立考核淘汰制度,采购机构在组织评审的过程中,可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监管部门要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并将考评不合格的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剔除。对供应商,应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包括建立供应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产品认证、体系认证、财务状况、履约情况、处罚记录等信息的诚信档案,通过对供应商诚信情况的综合评估,划分诚信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违法记录公告平台,严格供应商准入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对于不诚信的供应商,及时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处罚,取消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作者单位: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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