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试行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
本报讯记者王珅报道从7月1日起,中央单位采购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原则上全部纳入今年的批量集中采购试点范围。这是财政部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的。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此次公布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深化集中采购工作,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在中央单位的开展。根据《通知》,中央单位在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时须执行批量采购,其采购的配置标准参考此前公布的《2011年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财库[2011]18号)中的规定。此外,各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统一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配置标准。因特殊需要,中央单位台式计算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打印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本次采购项目的特殊配置标准。
《通知》强调,因时间紧急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批量集中采购的,各中央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协议供货渠道采购。财政部要求,主管部门应建立紧急采购或特殊需求采购内部审核管理制度,将协议供货渠道采购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数量控制在本部门上年同类采购品目总数的10%以内。
具体到批量采购的程序上,首先,中央单位需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按月报送批量采购计划,包括基本配置、数量、服务期限、付款方式、配送地点、送货时间、联系人与联系电话等信息。其次,由各主管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下月的批量采购计划审核汇总后报送至财政部。再其次,财政部于每月10日前将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批量采购计划汇总后送集中采购机构。最后,由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批量采购计划按月组织批量集中采购,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组织活动。
据了解,在合同签订、履约等相关工作上,《通知》要求中央单位按当次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服务、送货期限等内容,与中标人或授权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获取、供货、验收及支付等具体操作方式可参照现行协议供货方式执行。没有按现行协议供货方式执行的,则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通知》强调,对超标准采购及规避批量采购行为等,将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追究责任人责任。财政部也将定期对各中央部门批量采购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批量采购工作进行考核。(《通知》全文详见文后)
【相关链接】财政部推进批量采购“日程表”
2009年7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明确自当年8月起,中央单位部分达到一定数额的采购项目不再执行协议供货,由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规模需求大、次数频繁、技术规格较为标准的采购项目试行批量集中采购,试行品目包括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网络设备。随通知一同公布的《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行方案》明确了批量采购的适用范围、基本要求、采购程序及管理要求。
2009年1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0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9]173号),要求各中央单位按月编报“批量采购计划表”。
2011年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8号),并随通知一同下发《2011年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11]87号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深化集中采购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通知精神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中央单位采购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原则上全部纳入今年批量集中采购试点范围,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批量采购计划汇总报送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批量集中采购的招标等工作。
二、中央单位批量采购的办公用台式计算机、打印机配置标准原则上应当执行《2011年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财库[2011]18号)的规定。各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统一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配置标准。因特殊需要,中央单位台式计算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以上,打印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0万以上的,可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本次采购项目的特殊配置标准。相关经费标准要执行财政部《中央行政单位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的有关规定。
三、中央单位应当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www.ccgp.gov.cn)按月报送批量采购计划,批量采购计划具体包括基本配置、数量、服务期限、付款方式、配送地点、送货时间、联系人与联系电话等信息。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下月的批量采购计划审核汇总后报送至财政部。财政部于每月10日前将各主管部门上报的批量采购计划汇总后送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批量采购计划按月组织批量集中采购,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组织活动,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采购结果。
四、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每月批量采购计划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要结合中央单位的特点,认真、高效地组织采购活动,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要按季度报财政部备案。
五、中央单位应按当次批量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牌、型号、价格、数量、服务、送货期限等内容,与中标人或授权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获取、供货、验收及支付等具体操作方式可参照现行协议供货方式执行。没有按现行协议供货方式执行的,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所属单位的合同签订、履约等相关工作,并统一协调处理相关违约事宜。
六、因时间紧急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批量集中采购的,各中央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从协议供货渠道采购。主管部门应建立紧急采购或特殊需求采购内部审核管理制度,要将协议供货渠道采购的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数量控制在本部门上年同类采购品目总数的10%以内。
七、各中央单位要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改革试点的组织管理,对超标准采购及规避批量采购行为等,应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追究责任人责任,财政部也将定期对各中央部门批量采购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批量采购工作进行考核。
八、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各单位在编报时如遇口径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联系。如遇系统软件操作问题,请及时与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联系电话:
010-68552272
010-68552921
010-6855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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