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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商上缴废弃处理基金有望降低

栏目: IT 时间:2014-02-21 10:53:3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讯 记者陈昂报道 备受生产制造厂商关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日前形成征求意见稿第3稿,对原定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各类产品均有所降低,同时对于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材料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予以减征基金。这是记者日前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的。

据记者了解,《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稿拟定的新的征收标准为电视机每台15元、电冰箱每台12元、洗衣机每台7元、房间空调器每台7元、微型计算机(包括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一体台式微型计算机、台式微型计算机用显示器等)每台10元。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基金管理办法》是其重要的配套法规,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管理条例》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都应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同时,缴纳的基金可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基金征收标准之所以作出调整,是考虑到行业实际情况。合理的回收处理基金征收标准应从废家电实际回收处理规模出发,不仅要考虑不同产品应承担的回收处理费用,而且要考虑系统管理成本的分摊,兼顾生产企业的承受能力。在回收处理基金起步阶段,征收水平不宜过高。总之是为了促使生产者尽量向绿色设计和生产靠拢,从源头上控制使用污染材料。”行业专家表示。

在第1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中记者看到,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5类电器电子产品被纳入征收范围。这5大类电器电子生产企业、进口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将根据其销售量按季度向相应的征收机关缴纳基金。

对于政府采购而言,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还面临一大难题,就是如何保障信息安全。

有关专家表示,相关部门单位应贯彻落实《管理条例》,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配合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作为定点单位,对国家机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试行定点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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