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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和:学好专业服好务

栏目: 代理风采 时间:2014-02-21 10:53:3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采购的代理活动需要应对来自市场、经营和管理等方方面面的风险,同时代理机构的行为是否规范,也关乎政府采购的质量、效益和声誉。采购代理机构要想担负起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重任,就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学法知法守法

一是要学法学规。政府采购工作主要依据的法规是“一法四令”,即《政府采购法》和4个部长令,将这些法规烂熟于胸是做好代理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尤其是对像保密涉密等方面的规定,要做大量工作,审查代理的项目是否涉密、是否需要国家认证等。有些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喜欢将自己当成“国家干部”,这是没有正确认识自身的角色定位;有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喜欢“发号施令”,或者对质疑供应商颐指气使,这是对“服务”理念没有正确理解;有的代理机构超出代理范围代理相关业务,如没有国际招标代理资格的去承接国际招标业务,这都是不应该的。

采购代理机构要时刻关注、跟踪新出台的法规,研究法律法规。我希望在群英荟萃的代理机构中能出这样的人才:通过认真研究、发现问题来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建设起到推动作用,我认为这是一种了不起的能力。

二是要依法办事。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对法律理解深刻,能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就会赢得尊重,反之则可能违规办事。例如,当采购人委托时,没有签订委托协议或办理相关手续,有的代理机构也敢冒险代理;采购办批复的明明是1000万元的项目,有的单位竟敢“搭便车”办理千亿元的;有的代理机构为了争抢业务,在代理费用上不惜以低价恶性竞争;有的为了争抢项目,相互诋毁,这些行为都是要坚决杜绝的。

三是要勇于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政府采购法》的最后一章“法律责任”一定要研究透彻,如果对现有法律框架下规定的责任很了解,就不会犯低级错误,去做那些法律明文禁止的事情。另外,要敢于纠正错误,例如在代理采购过程中不符合要求,形成废标的结果后,有些代理机构总是拖延,但越拖延后果越严重,我认为应该正视废标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各方做好服务

为采购人服务。代理业务中有一项重要的经营范围:咨询业务,但目前代理机构往往更偏重于如何寻找项目,对咨询业务重视不够。在这方面笔者认为代理机构可以借鉴银行的中间服务,为综合服务升值,而不是采购人把项目一委托,就撒手不管了。采购人委托的事项如果违法违规,代理机构有2种选择,一是拒绝为其服务,二是要跟采购人解释为什么,这才是真正的“服务”。此外,如果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的事务与采购人实际做的事情不一致,也应慎重。

为供应商服务。尤其是供应商质疑时要做好服务,很多代理机构错误地认为自己的地位高于供应商;或者思想不对头,想着“收买”采购人,这是不行的,“纸里包不住火”,代理机构应该做的是依法、细致地做工作;代理机构在处理投诉中不应表现出烦躁的态度,细节上要更加用心,例如即使在一个不起眼的用词上,也要留心,否则可能激化矛盾。总之,代理机构的观念、立场一定要转变,站在质疑、投诉者的角度看问题,只有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才能做好服务。

为监管服务。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要有抵触情绪。很多代理机构把监督检查看成“找茬”,实际上监管部门都是经过批准,做好计划才依法实施的,有助于市场向着更有序的方向发展。要及时准确报送依法应该报送的有关信息,有的单位在进行业务申请或延续的过程中,丢三落四或者顾此失彼,多次到监管部门仍没有把事情办成,不但增加了行政成本,也有害于公司运作效率。

增强管理意识

要健全内部管理。有的代理机构对于如何完善管理机制不明确,甚至画不出制度管理平面图,这样不行,有制度才会有前途。

增强业务管理意识。代理机构不能项目一到手就忽视了程序管理,而是要注意根据每个业务的特点去编制采购文件,不仔细研究其中的规律就难以做好业务;对于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更要加强管理。例如在编制文件时被聘请过的专家,后期就不能再参加评标。个别代理机构心存侥幸,故意让这类专家再参与评标,可能逃过供应商的监督,但审计、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就会发现问题。

加强素质管理。按照61号令等相关规定,代理机构要有完备的硬件设施,例如场地、监标室、评标室、监控设备等,这也是监管部门的考核内容之一。软件则包括各种业务素质,代理机构要将员工素质提高到能够圆满地完成代理的水平。(作者单位:河北省财政厅)(王晓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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