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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与公告有出入怎么办

栏目: 以案说法 时间:2014-02-21 10:53:2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记者 田冬梅

 

日前,在某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会议中心厨具设备项目招标中,有13家供应商参与了投标,而最终仅有3家符合投标要求,其余10家供应商被告之因未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而错失此次投标的资格。

 

据了解,该项目的招标公告明确提出:供应商送标书时,须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但是该条款并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随后,10家供应商以招标文件遗漏该条款为由,对此次开标提出质疑。尽管最终该项目在评审的过程中,因符合条件的3家供应商未能对实质性条款进行响应而废标,并未引发进一步的争议,但该案例也带出了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发生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不一致的情况,究竟该如何处理?

 

招标公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该案例中,10家供应商丧失投标机会的直接原因是未能及时、明晰地看到招标公告中有关携带副本原件的要求。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众鑫律师事务所某律师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第18号令”)第16条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从该条规定看,招标公告预留了一定的时间,确保潜在供应商能够看到公告的相关内容。因此,前来投标的10家供应商未能参与投标与自己的疏忽有一定的关联。

 

同时,该律师表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公告范围和内容,如第10条提出,公开招标公告中应该包括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因此,招标公告的条款尽管是对项目的概述,但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爱得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从法律角度而言,招标公告作为要约邀请,对项目提出一些粗放性的要求以及限制条件,而且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涉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相关要求及内容等,因此招标公告具备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如何处理公告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既然招标公告具备法律效力,那么当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出入时,该如何处理?

 

对此,张律师认为,招标公告是对招标项目综合类信息的发布,也包括对潜在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及投标要求;而招标文件是对整个项目详细、明确的介绍,对供应商资格的要求也更具体、更细化。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招标公告可以作为对招标文件部分信息的补充条款。

 

“因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导致后续的质疑与投诉时,应该以招标文件为准。”众鑫律师事务所某律师告诉记者,财政部18号令第29条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提到,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即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为准,如果因为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导致后期发生投诉时,也一般都以招标文件为惟一要约。同时,该律师强调道,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如《合同法》也只提及和认可招标文件。因此,相比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范围要更强、更广。

 

对于该案例中涉及到的情况,张律师建议在实践中应该灵活掌握。因为涉及到的是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只是形式上的要件,不涉及实质性条款的响应,可以通过事后补交、查验等措施予以弥补。尽管案例中的10家供应商也应该为自身的工作疏忽负责,但是无论从采购人角度,还是从项目本身的效益与效率考虑,都应该灵活掌握,只要不涉及实质性影响,都可以适当允许供应商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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