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如何购买到好的法律服务——政采专家与律师细数哪些因素影响采购成效
政府如何购买到好的法律服务
——政采专家与律师细数哪些因素影响采购成效
■ 本报记者 张静远
百度上随手搜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就可以看到一系列法律服务项目:免费帮老人立遗嘱、解决村里邻里矛盾、为农民工提供指导……这些接地气的法律服务一方面解决了百姓的燃眉之急,另一方面也切实促进了我国法治化进程。台前精彩故事不断,那么,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背后,有哪些值得关注和探讨的实务问题?
三种购买方式
在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进程中,各个地方的主导部门及购买方式不尽相同。
有的地方由省委省政府或财政部门主导,有的地方则由律师协会等机构发起。例如,山东省曾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在深圳,市律师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福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于2015年揭牌成立,这是广东省首家在律师行业内部成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深圳市律师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福田模式”的方式,由福田区司法局与已中标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购买法律服务协议,派驻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协调各类民事纠纷。此外,商务部、民政部等部委也结合各自需求,发起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各类活动。
据记者观察,实践中,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公开招标等建立供应商库。如深圳通过公开招标,将本市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纳入律师库,各采购人单位可依据自身需求联系库中律所,与其协商价格、服务内容等。采取该方式的地方和单位较多。二是定点采购法律服务。如大连通过定期公开招标,确定本市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定点单位,为本市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咨询、文书等各类法律服务。三是一事一招,即针对具体项目为某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对此,某匿名律所告诉记者,目前,业界采取此类方式的案例较少,且这种方式常常因采购预算有限,对律所吸引力不足,最终易导致项目流标。
实践中的挑战
政府购买服务虽并不是新鲜事物,但近两年,这项工作真正从蓝图走向实践,给实务操作部门带来了不小挑战。
众所周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需要以采购需求、预算、政府采购政策等为依据。其中,确定采购需求是各种服务类项目采购都要面对的难题。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赵勇告诉记者,通常来讲,从货物到工程再到服务,其标准化程度依次降低,界定采购需求的难度则依次提高。就法律服务而言,赵勇认为,单纯以标准化程度这个单一指标还不足以阐释其采购的难度。“从理论上讲,可以从成本单价的高低、标准定制化程度、最终产品针对物还是人,以及有形程度的高低四个维度来对服务进一步细分。”赵勇说,“劳动密集型的、标准化程度低的、产品针对物的、有形程度高的服务,接近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货物,比如加油服务就属于这种类型。法律服务则正好与之相对,属于资本密集的、标准定制化程度低的、最终产品针对人、有形程度弱的服务,这种服务具有个性化极强、一事一议、不可见不可触、难以评价与控制、产品无形化、不可储存、采购人需全程参与服务过程等特点。明确这类采购需求需要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具有丰富的类似项目采购经验,还要对市场供应状况有相当程度的了解。”
而在制定采购需求时,应更注重律所实力还是律师能力?对于这一问题,不同采购人持不同观点。如辽宁主要采取同定点律所合作的方式,负责采购工作的相关当事人告诉记者,他们更关注律所实力,当律所派出的律师不能让采购人单位满意时,采购人单位可要求更换律师。而贵州省的政府购买律师服务项目的需求中,则更多体现了对律师本人的要求,如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等。以此为侧重点,项目执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给出的理由是:服务的直接提供人是律师,人的素质比律所的资质更重要。
同时,一些难度极大的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价因素权重设置、评委的选择方式及其自由裁量权的设置以及合同计价类型等,都与常规的采购有很大的区别。在赵勇看来,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时,必然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为招标采购是一项综合法律、经济、技术等专业技能的工作,采购能力的高低会导致最终的采购结果大相径庭。因此,赵勇建议,招标采购从业者应当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并在实践中总结、提高,通过专业化的服务为采购人降低风险、提高效益。
此外,随着国际贸易的加强,政府购买境外法律服务也成为现实需求,如2015年,商务部购买了国际投资法律事务境外子库、国际投资法律事务境内子库、世贸组织和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境外子库等一系列涉外法律服务,在这些采购活动中,合理把握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十分重要。如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律师服务显然包含其中。那么,采购境外法律服务时如何处理?赵勇认为,从财政部印发的具体落实上述条款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内容上看,其只针对了货物进口,对于服务进口的审批程序,尚没有明文规定。
律师怎么看
作为法律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律师又是如何看待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呢?
提及此话题,接受记者采访的律师普遍对购买价格表示关注,不少律师认为,政府购买的价格低于市场价,不符合市场规律。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淑梅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她告诉记者,目前的法律评审费用远低于律师服务的市场价,她希望这一价格能紧密跟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不过,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明德表示,相较市场价,政府采购往往有一定的预算上限,因此很难出高价购买法律服务。但是,以北京市为例,当地政府采购法律服务项目的报价都是律所和律师们自己给出的,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律师和律所是基本接受这一价格的。
事实上,对于律所来说,政府购买服务的价值不仅仅是从某项服务中获取收益,相反,会带来连锁反应。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举例,某家律所一旦在省级单位中标,那么,该省的各个地市相关单位往往都愿意同这家律所签约。“因为上级单位的法律顾问,这一身份本身就包含一定价值:服务单位可以帮助律所建立品牌形象,从实际情况看,这些律所的律师在本地相关企业中也广受欢迎。”何红锋说。“当然,对于部分地市相关单位,他们选择在上级单位中标的律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也存在某种隐晦的目的,如通过律师这一渠道提前获悉上级单位领导的一些想法。”
然而,有关执行层面,即提供具体服务过程中的问题,赵勇对业界律师提出建议:律师应避免“越界”,最主要一点,律师应严格遵守委托合同,在合同授权范围内工作。接受委托的律师应当具有较强的保密意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等,未经委托方允许,律师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也不得犯委托方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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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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