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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领导干部插手政府采购将被处分

栏目: 政采头条 时间:2014-02-21 10:50:5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本报讯记者周黎洁报道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如果情节严重,将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核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这是近日下发的《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中的内容。

据悉,《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该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中的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制定了严格的行为准则。这是自2003年以来省级纪检监察机关首次制定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规定。标志着广东省对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规定》共13条,主要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纪律责任、处分权限、处理程序、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等8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规定。针对政府采购中行使公权力的主体,《规定》具体列出了65种违法违纪行为和纪律责任,其中,涉及采购人的有27种、集中采购机构有25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8种、评审专家有2种、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有3种。

此外,《规定》针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16种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建立了严查、重处的责任追究制度。如评审专家收受供应商财物或者牟取利益,或者泄露评审情况的,如果情节严重,将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将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在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的同时进行了突破。如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核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违法批准变更采购方式、评审结果确定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等的,必须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领导干部指定供应商的,将受到严厉的纪律处分。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追究行为人的纪律责任方面,《政府采购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虽有规定,但较为原则、概括,可操作性不强。《规定》的出台,是广东省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和又一重要成果,彰显了该省纪委、省监察厅重拳出击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的态度和严格追究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责任的决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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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就《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刚刚下发的《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自2003年以来,省级纪检监察机关首次制定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规定,标志着广东省对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日前,广东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的提问。

《中国政府采购报》:此前您曾提到,《规定》的出台意义重大,请问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在追究行为人的纪律责任方面,《政府采购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得较为原则、概括,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规定》的出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而言,首先,出台《规定》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制定《规定》,完善了政府采购制度,促进了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从源头上进一步落实了治腐措施。其次,出台《规定》是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和《实施办法》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重要保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法律中的纪律责任予以细化、明确,增强了相关纪律责任规定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再其次,出台《规定》是有效预防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的需要。

《中国政府采购报》:《规定》虽然只有2000多字,却意义重大。请您谈一谈《规定》在内容上的特点。

答:概况起来有4个“不”:“不留死角”、“不打折”、“不模糊”、“不守旧”。

“不留死角”是指内容全,适用范围不留死角,对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规定,实现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覆盖监督。一是适用对象范围广,《规定》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行使公共权力的所有主体。二是适用的政府采购环节齐,《规定》内容覆盖确定采购需求、确定组织形式、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等5个环节。三是适用的违法违纪行为多,对各方主体共65种违法违纪行为具体规定了纪律责任。

“不打折”是指力度大,处分违法违纪行为不打折扣。《规定》在宽严相济、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基础上,针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16种政府采购违法违纪行为建立了严查、重处的责任追究制度。

“不模糊”是指责任明,责任追究不留模糊地带。这是《规定》的一大亮点。《政府采购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的纪律责任较为原则,实践中较少直接适用。《规定》通过细化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相应的纪律责任,明确了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增强了刚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不守旧”是指制度新,规定不因循守旧。《规定》既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规定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违反有关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规定的,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增强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二是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核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违法批准变更采购方式、评审结果确定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非法干预政府采购活动、不制止或查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必须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增强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约束;三是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要求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等3种行为认定为插手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领导干部一旦实施这些行为,将受到严厉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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