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采购方式 主管单位责任重
四川省财政厅规范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对采购方式变更的各类情形提出明确要求
变更采购方式 主管单位责任重
本报讯 四川省财政厅日前印发《省级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范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其中明确主管预算单位在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中的指导和监管责任。
《办法》明确,采购人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应当在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主管预算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监管;采购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负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采用的采购方式,以及执行中需要调整方式的,依法依规自行选择确定。
《办法》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要变更为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公开招标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以及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申请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等情形,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要求做了明确。
《办法》规定,拟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报财政部门批准前应进行论证和公示。其中,论证环节,《办法》要求,组织不少于3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具有唯一性提出具体论证意见。专业人员的论证意见要完整、清晰和明确,并在论证意见上签字和对论证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公示环节。《办法》要求,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征求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将公示书面材料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包括电子文档)递交财政部门予以发布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期限;采购人、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公示材料还应包括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对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的相关内容。
《办法》还提出,公示期间潜在供应商、单位、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和财政部门。采购人作为公示主体应当对异议事项和内容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采购人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将包括异议不成立的论证意见再次进行公示;同时,将补充论证意见和重新公示事项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再次公示无异议的,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此外,《办法》还明确,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仍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论证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采购人依法组织采购或将网上公示证明材料交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无须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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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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