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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资格到期“断档”应提早申报

栏目: 政采头条 时间:2014-02-21 10:53:1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记者 王珅

随着6月1日的临近,财政部将迎来自《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以下简称“第61号令”)施行后首批申请政府采购甲级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然而,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却因6月1日前代理机构资格到期“断档”的问题而犯了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部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难题,即部分资格到期的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已向财政部递交资格申请材料,但还未获批,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确定这些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是否还能被继续抽取。而事实上,财政部在去年就对代理机构资格到期“断档”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2010年12月1日,第61号令正式施行。按照要求,政府采购甲级和乙级代理机构均应按照新的规定申请代理资格。此后不久,为了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工作、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的要求,财政部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当年12月1日起,将定期集中对甲级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的递交时间从此确定为每年6月1日、11月1日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还提出,凡资格证书在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间到期的甲级代理机构,财政部将随时接受资格申请,并按第61号令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对乙级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的时间,则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因而,欲申请甲级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应提早准备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并等待审批。

此外,有部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表示,少数代理机构在其资质到期前抽取到政府采购项目,但其资质到期后仍有部分项目尚未完成。对这种情况,政采监管部门不知是否应让其继续完成此项目。对此,业内专家表示,从法律层面来说,应制止这类行为。根据财政部第61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代理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进行资格审批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如代理机构因未提前申请而造成项目期间资质到期的情况,则不应让其继续代理,并要求该代理机构赔偿采购人相应的损失。

记者了解到,针对此类情况,目前已有部分省市的政采管理部门采取了有效的举措。例如,福建省建立了代理机构数据库,若代理机构资质到期便提前作出提醒,或将其清理出库,以防抽取后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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