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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不对板?采购人验收不严需担责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7-16 20:08:4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货不对板?采购人验收不严需担责

广西财政厅出台《办法》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行为,明确了采购各方在履约验收工作中的职责、验收结果公告要求以及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的许可等


本报讯 今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如货不对板却仍通过验收,采购人将因履约验收把关不严而承担相关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全面规范采购各方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行为。其中明确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并对验收结果公告提出细化要求,还明确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办法》强调,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要依照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义务和组织好验收工作,及时处理履约验收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履约的行为。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受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采购人委托事项履行验收职责,但委托验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为了更好地督促采购人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办法》特别对验收结果公告和邀请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做出了明确规定。”广西财政厅党组成员、国库支付局局长许丽萍介绍,在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方面,《办法》明确,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同时,对于验收结果公告,《办法》要求,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将验收结果(验收书)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项目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验收结果(验收书)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此外,《办法》还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以及履约验收的职责等做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依据和相关要求,并对履约过程出现变更、追加、中止或者终止等情况的处理做出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了验收程序和要求、验收过程发生争议解决、采购资金的结算等规定,还对采购人、验收小组成员、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部门职责,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项目履行验收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广西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是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效。目前我区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中存在采购人未认真履职,对供应商不履约行为把关不严,供应商不按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严格履约,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与投标文件中的响应承诺不一致,以次充好、降低标准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侵害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和信誉。此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了《办法》,旨在强化采购人职责,严格履约验收,保证政府采购质量,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履约行为,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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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92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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