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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俏车型也要有优惠

栏目: 汽车 时间:2014-02-21 10:50:5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记者  田冬梅

 

“在今年的招标中首次对车型优惠率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即一般车型优惠率不得低于的3-5%,当前市场销售紧俏车型优惠率不得低于2%。如果不能执行,供应商将无法入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在近日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开标会上表示,“此外,在履约过程中,我们还将首推履约扣分制。”

报价:能否入围的关键

“今年的报价是个门槛,符合要求的可以入围,否则就免谈。”对于优惠率的严格要求,刘恒斌表示,尽管近几年在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推行过程中,关于政府采购买贵车的声音已逐渐减少,但是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仍比较突出。“车型、市场实际销售情况不同,优惠率也会有所不同,如紧俏车型,优惠率相对较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市场原则,但是希望供应商在符合商业原则的基础上,也要考虑自身的诚信问题。”刘恒斌强调道,针对以上2个主要问题,此次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各投标供应商针对本次协议供货投标的车型,报价必须按当天市场销售价计算优惠率。一般车型优惠率不得低于3-5%,当前市场销售紧俏车型优惠率不得低于2%。

谈判现场某专家同时表示,内蒙古自治区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即一个品牌在当地可能只有一个经销商,存在一定范围内的垄断。因此,对于优惠率的严格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垄断高价的现象。

 

谈判更具针对性

 

“本次公务用车谈判的重点有2个:一是优惠率的问题,重点针对优惠率为3%以下的品牌经销商及生产厂家进行谈判。二是由专家判断优惠率为2%的紧俏车型是否在当前真的属于紧俏车型,并与投标人就此展开谈判。”在谈判开始之前,谈判组的专家以及参与此次监督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就此达成一致,明确了谈判的重点。

据了解,本次公务用车竞争性谈判共有6包,分别是轿车、越野车、商务车(MPV)、旅行车(25座以下)、大客车(25座以上)以及面包车。“增强谈判中的针对性和目的性,确实起到了保证谈判效果的作用。”负责此次招标工作的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处处长齐玉柱对于本次谈判给予高度评价。他表示,今年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基准价和优惠率的谈判比往年效果要好,专家有重点的谈判以及一般车型优惠率的限制都突破了往年1%2%的优惠率。

 

3举措强化后期监管

“针对往年政府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存在的基准价未能及时随市场波动以及未按协议执行优惠率的现象,此次招标重点强化对协议供货后期的价格监管。”刘恒斌在开标会上重申3项举措:

一是对每项采购合同实现3方合同。即为了方便采购中心对后期协议供货价格的管理和统计,采购人、采购中心与供应商均须在确认函上签字,采购合同才生效,采购中心将依据合同定期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履约情况,并按季度上报统计数据。

二是要求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如遇车型价格调整,供应商应及时向政府采购中心报送调整价格表,至少每季度报送一次。同时,在厂家举行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如协议价格高于活动价格,则按活动期间标准执行。协议供货商应及时将活动促销价格通知采购中心,以方便掌握,促进协议供货的灵活、弹性执行。

三是实行履约扣分制。如不按协议履约有以下3种情况之一的,即逾期不报送调整价格表、不能按正常工作日交车以及不执行协议优惠率的情况,政府采购中心将实行扣分制。每发生一起将扣2分,累计到10分,自动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

此外,201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还提出对于近2年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车型,但采购人没有采购的,本次协议供货将不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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