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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先行者”足迹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5-11 20:50:0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追踪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先行者”足迹

《条例》实施后,多地相继明确采购合同公开渠道,采购合同陆续公开,本报记者调查发现,合同公开过程中,公开方式各具“特色”,有待进一步规范


■ 本报记者 张静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提出要公开政府采购合同,这对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也受到了各方的广泛关注。近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合同公告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网站也相继推出政府采购合同公开栏目,政府采购合同首次明明白白地在公众面前“亮相”。

面对首批“晒出”的政府采购合同,《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调查发现,各方普遍肯定了合同公开的作用,但也希望在公开方式、公开内容等方面有更明确的规定。

“晒在哪儿”陆续明确

4月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系统正式上线。短短十多天,就有国家税务局、文物出版社印刷厂、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等中央预算单位在其中公布了近期完成的采购项目的合同。

在地方层面,记者了解到,云南、湖北、河南、广西贵港、浙江嘉兴、福建宁德等地也已经在当地政府采购官方网站上为政府采购合同辟出了专门的“晒台”,采购人可在专栏中统一公布政府采购合同。其中,湖北省还专门就合同公开事宜发布《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函〔2015〕123号)规定了合同发布平台、发布方法、时间节点等事宜。河南省在开出合同公告一栏的同时,还开出了履约验收公告栏,将信息公开的步子迈得更大。

不过,除了专门的“晒合同”渠道,部分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不会在当地政府采购网上专门开通合同公开专栏,而是将采购合同作为中标公告的附件,随中标公告一并公开。某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做法一方面减轻了调整政府采购网络系统的负担,另一方面有利于敦促采购单位尽快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签订合同。

“晒出来”有利监督

记者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系统发现,其中公开的信息除了合同名称及编号、采购项目编号及名称、采购人、供应商、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日期等内容,还可以追溯对应项目的采购中标、成交公告,下载合同全文等。业内人士指出,此举使政府采购全过程中的各个重要节点基本实现了相互串联,有机衔接,将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主要信息形成较为完整的公开链条,方便政府采购的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

对于采购人“晒出”合同,贵州某地的惠普经销商吴先生表示,缺乏政府采购经验的供应商可能担心公开合同的同时会公开一些不愿意让竞争对手知道的信息。事实上,这些信息在唱标时已经显露出来了,早就不是秘密了。而公开合同可以保护供应商利益,让公众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相互对照,监督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是否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合同,避免采购人在合同签订阶段提出不合理要求,并将其写入合同,有效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虚假合同等现象。

“以前,虽然政府采购法要求公布政府采购结果,但并未要求公开政府采购合同。因此公众、未中标或者未成交的供应商无法了解政府采购合同的全部内容,无法有效监督政府采购结果。实践中,存在采购人与供应商通过变更合同逃避监管和监督的情况。”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不同政府采购方式的共同成果,同时,也是政府采购履约交付的依据和基础,公开采购合同可大大提高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强化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某科研机构政府采购负责人高女士告诉记者,公开采购合同是采购人的职责,此举也将进一步促进采购人的工作,只要采购人依法采购,合同公开政策就不会对采购人单位有任何负面影响。

“晒什么”有待规范

随着首批政府采购合同的“亮相”,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差异逐渐显现,个别地方执行方式有待进一步规范。

记者调查发现,某省政府采购网上的合同公告内容非常有限,仅可看到项目名称、编码、中标(成交)供应商、金额、联系人等信息,部分项目附件为合同部分内容的录入,而并非合同原件扫描件,这些内容与中标公告内容几乎无异。

对此,中华艺术宫运营部政府采购负责人许浩舟也提出他的疑问:合同公开哪些内容?是否应连同合同各个附件一并公开?如果规定不明确,一些采购人可能只会公布合同的通用条款,这将使得合同公开失去信息公开的意义。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庆亮表示,采购人应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尽量公开完整的合同内容。

此外,某市财政局近日出台新规,要求3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进行网上公告。对此,孟庆亮指出,按照《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都要公开。如当地政府采购的限额低于30万,那这一规定将有违法之嫌。

针对如何界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问题,业内人士指出,国家秘密在涉密采购的项目审批之初就明确下来,实践中问题相对较少,而商业秘密的范围相对更有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提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可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晓阳告诉记者,合作中判断对方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有三个途径:一是订立保密协定。这一做法在采购代理中较为少见。二是从投标人方获悉。在采购代理业务中具体体现为:在投标文件中将保密内容标注出来。三是通过其他项目或交流渠道知悉。

此外,对于部分省市要求将采购合同作为中标公告的附件,随中标公告一并公开的做法,孟庆亮提醒,这意味着采购单位从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仅有两天时间通知中标供应商、签订成交合同,否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将因违背《条例》规定,面临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等处罚。这样做有侵犯供应商合法权益之嫌。“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供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节点是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该规定将这一时间节点抹掉,有违供应商的利益诉求。”孟庆亮说。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74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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