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欲查人先律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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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省财政厅制定2015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十三条“军规”
本报讯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制定出台2015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期间检查组及检查人员的工作及纪律规则,以更好地开展此次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工作及纪律规则共十三条。一是现场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及附件等文件,并出示检查人员的相关证件(或单位的介绍信)。二是不准使用被检查代理机构的交通工具。三是不准使用被检查代理机构的通讯工具等办公设备办理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四是不准由被检查代理机构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费用。五是不准在被检查代理机构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六是不准接受被检查代理机构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七是不准参加被检查代理机构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八是不准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被检查代理机构的财物。九是不准利用检查职权或知晓的被检查代理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十是不准向被检查代理机构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十一是检查人员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十二是各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组和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代理机构公布检查纪律和监督举报电话(本级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或本单位纪委等的电话),接受单位和社会的监督。十三是对于违反检查纪律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云南省财政厅。
据了解,3月,云南省财政厅按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向全省各州、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和被检查的代理机构印发了开展2015年度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本次检查按“全省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共同参与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州(市)财政部门应联合县(市、区)财政部门(含省直管县、市)对《云南省2015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名单》中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代理机构在本地区代理的2014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如因工作需要,也可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延伸检查。每家检查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检查项目的选择应兼顾采购方式的多样性。个别州(市)如果出现不足5个项目的情况,也可选取其他代理机构在当地代理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此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质疑处理、废标情况、履约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
(程彪 韦李慧)
责任编辑: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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