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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海南政府采购工作迈上新台阶

栏目: 地方动态 时间:2014-02-21 10:50:5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讯  记者吴敏报道  近日,海南省财政厅组织召开《海南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动员部署暨培训工作会议。海南省各市县政府采购部门负责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约1300人参加了会议。

近年来,海南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该省财政部门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推行政府采购网上申报、审批制度改革,扩大协议供货范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日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了经其审议通过的《海南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1年元旦正式施行,它是国内第2部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地方性法规。《办法》明确,政府采购文书格式文本由海南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通过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供采购当事人免费下载使用。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在集中采购目录制定方面,《办法》规定,市、县()、自治县政府在参照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并公布本级集采目录时,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据了解,为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能够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办法》,推动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海南省财政厅在《办法》实施前夕开始了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包括大量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动员大会、培训政府采购知识等。《海南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动员部署暨培训工作会议也是为下一步《办法》的正式实施做铺垫。

据海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培训活动参加人员众多、级别较高,包括省一级的采购人、海口市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各市县政府采购主管人员(主管副局长必须参加)、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参加了培训。

会上,海南省财政厅副厅长张美文分析了《办法》的主要特点“5点创新、4项完善、5项严明”,即创新性地明确了政府采购资金范围,创新性地将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列入《办法》,创新性地明确了县级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做法,创新性地明确了对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重大项目要进行公开招标等。《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价格监测制度、建立回避制度、采购员轮换制度、对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监督检查机制等。《办法》特别严明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五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职责。

张美文在会上还对部分采购人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了通报,并要求与会人员要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全面推动政府采购工作。

此次动员大会还特别邀请了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就《办法》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的讲解。徐焕东在讲座中说,海南省的《办法》作为地方性的法规,有很多特点和亮点,他认为《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海南政府采购事业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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