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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巧借法院审判程序创新投诉处理

栏目: 政采头条 时间:2014-02-21 10:53:0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讯 记者 吴敏 报道 借用法院庭审与合议庭评议程序,四川省创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方法,有效地降低了监管风险。近日,在以“政府采购法律风险防范”为主题的四川省政府采购政策业务培训会上,这项创新令基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耳目一新。

日前,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采购处”)举办了全省政府采购政策业务培训会。在此次培训会上,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副处长李亘对政府采购理论和实际操作问题进行了讲解。采购处着重介绍了投诉处理的创新方法。

谈起这项创新,采购处处长曹建琴颇为自豪:“尽管去年四川省财政厅受理的供应商投诉与历年相比数量最少,仅为4件,但处理起来最为艰难。通过借用法院庭审和合议庭评议等方法,这4件投诉最终得到很好的处理。我处在处理投诉时,明确自身裁判员的角色,在作出投诉处理前经过2个程序,即质证和评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合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采购处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吴正新详细介绍了关于质证与评议的程序设计。质证主要适用于一些较为复杂、当事人之间对立性比较强的投诉。在质证过程中,首先,由主持人进行自我介绍、宣布质证纪律秩序和简要介绍投诉事宜;其次投诉人宣读投诉书,阐述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拟证明事项,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宣读针对投诉事项的说明书、阐述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拟证明事项;再其次,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针对对方的观点意见、证明材料予以反驳,并进行不限次数的辩论,主持人针对一些需要明确的事项进行询问;最后,质证结束,参与质证的所有当事人(包括主持人和记录人)对质证笔录进行签字确认。整个过程,主持人和记录人始终坚持裁判中立地位,让当事人之间充分辩论。

质证过程结束以后,投诉经办人要综合各方材料进行审查,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并提出经办人处理意见,交投诉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为采购处所有人员)评议,即进入评议程序。该程序借鉴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合议庭评议方法。首先,经办人详细介绍案情,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其次,委员会每一位成员发表各自的意见。发表意见的范围不受限制,可以是结论性的,也可以具体到细节性的小问题,还可以就有关问题向经办人进行质问。为确保每个人都能有效地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先后顺序是科员、科长、副处长、处长。有关负责人解释此举的根本目的是让处理决定更合法、更有效,让领导决策更科学和准确。发表意见结束后,再综合各成员的意见,最后提出投诉处理决定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对争议和矛盾,不辩不明、越辩越明。质证过程就是让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到我们这里来说理,同时也通过搭建这样的平台,让争议各方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曹建琴处长点明这项创新举措的核心所在:“为了让质证更具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我们正在考虑借鉴法院的审判庭设计方法,设立专门的质证室。下一步还要向各市、县推行这种做法,努力提高投诉处理的水平和效果。”

据悉,四川省各市(州)财政局和有关县(区)财政局从事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近200人参加了此次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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