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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举办中央单位《实施条例》培训班

栏目: 头条新闻 时间:2015-04-23 15:04:4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财政部举办中央单位《实施条例》培训班


4月23日,财政部举办的中央单位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培训班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开班。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中心副主任王绍双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主任徐向致开班辞。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调研员王文虎主持整个培训活动。这是继4月9日—10日在山东烟台成功举办地方落实《条例》培训班后,财政部在一个月之内再次开展相关培训活动。

王绍双表示,《条例》出台以来,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做客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解读《条例》,并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业内专家、媒体和广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也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条例》进行了分析。可以说,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工作正在按计划进行,一个学习宣传《条例》、推进依法采购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

王绍双提出,中央单位落实《条例》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以信息公开为重点,推进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首先,中央单位要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预算;其次,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及时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再次,对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询问、质疑要及时回应;另外,在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为了支持中央单位和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财政部正在制定采购信息公开的细化办法,并完成了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功能调整和系统开发,各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自行登录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二是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推进政府采购内部管理。中央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清理和填平补齐,做到“立”“改”“废”“释”并举。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内控管理的指导意见,重点之一是强化预算单位内控建设。中央单位不仅要把原有的制度规定统一到《条例》上来,还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要求,明晰单位内部职责划分和岗位设置,明确采购活动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具体责权,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建立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采购保障机制

三是以应采尽采为要求,推进政府采购扩面增量。《条例》明确了法律中财政性资金的概念,细化了服务的定义,对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作了衔接规定。中央单位要严格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适应政府预算体系改革和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新变化,对使用纳入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全面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采用非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条例》,做到应采尽采。同时,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服务类项目、PPP项目采购的实施力度,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规范、引导和扶持作用,保证相关工作顺畅、高效开展。

四是以源头和结果管理为核心,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条例》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评审、合同、履约等各环节的权利义务,以及采购标准、招标文件等内容作了一系列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要求研究制定通用类产品的技术、服务标准,努力提高集中采购的专业化水平。采购单位作为采购需求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等新的管理要求,通过采购管理的前延后伸,不断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

此外,《条例》还明确,将对不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采购政策的认识,通过完善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方式,认真执行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政策。

据了解,本次培训班为期两天,分别由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刘其昌处长讲解《条例》的立法背景及意义,财政部条法司刘磊处长介绍《条例》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王奇璋副处长解读《条例》重点内容。众所周知,《条例》注重发挥采购人需求确定、方式选择、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施行近两个月来,实践中中央单位的疑难困惑比较多,因此本次培训特别安排有互动环节,王奇璋将现场解答与会人员的各种疑问。

据统计,来自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中央集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等300多人参加集中学习,现场气氛深厚,交流互动充分,学习效果良好。(张斌伟)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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