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社会管理服务等7大事项逐步实现政府购买服务
成都社会管理服务等7大事项逐步实现政府购买服务
四川新闻网成都4月17日讯(记者 董焦)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而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社会管理服务等7大事项,将逐步交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
此外,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规范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严禁转包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服务购买 遵循“费随事转”
《通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成都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根据《通知》规定,要成为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通知》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而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社会管理服务等7大事项将逐步政府购买服务完成
《通知》提出,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对于政府服务购买内容,《通知》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教育、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交通运输、农业服务、资源环境以及公共安全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法律援助、社工服务、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和社会组织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监测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项。法律服务、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政府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服务事项。公车租赁服务、机关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机关后勤服务事项。
(七)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的服务事项。
严禁承载主体转包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
据悉,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通知》要求,财政部门要按照结构优化、服务改革、注重绩效和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管理工作。要理清购买服务与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禁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购买服务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根据项目特点明确购买需求和验收标准并据此编制购买服务预算;组织制定本部门购买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绩效评价办法;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的评价验收并按规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此外,《通知》还规定,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规范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严禁转包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责任编辑: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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