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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规规范政采评审各环节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04-16 21:21:3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新疆立规规范政采评审各环节

明确采购人、集采机构和代理机构等各方职责


本报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各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招标(非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设置要求以及采购各方职责等内容。

《通知》指出,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各环节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与明确,旨在解决当地政府采购评审过程存在的招标(非招标)文件制作不规范、工作职责不明晰、评分标准不科学、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切实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通知》根据相关规定,明确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的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相关要求,并规范了招标(非招标)文件中政策功能评审因素、重要技术参数的选择和设置。此外,《通知》还强调,采购人要按照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经济适用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向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技术参数及需求,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需求提出具体的评分方法和评分标准建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人提出的技术参数、评分方法和评分标准等建议进行审核,确保不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存在异议的,应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协调,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应聘请专家进行论证或对外公示3至5个工作日向供应商征求意见,确保项目需求无异议。招标(非招标)文件由采购人签字盖章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对外公布,进行发售或拷贝电子标书,招标(非招标)文件中应公开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招标(非招标)文件售价应当在公告内载明,并按照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针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通知》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采购人应注意的事项。其中要求,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合法执行机构,应依法按有关程序组织采购和提供服务。采购人、评审委员会、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此外,《通知》还就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明确了相关规定,要求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获取招标(非招标)文件情况分别独立登记,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非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并对评审委员会名单严格保密。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在编制招标(非招标)文件、项目组织实施、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洪源)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68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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