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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137条细则草案公布 明确了查询主体及范围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5-03-27 11:37:2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不动产登记137条细则草案公布 明确了查询主体及范围


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国务院法制办26日发布消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具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形成草案,国土部正针对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细则草案共计8章137条,分别就不动产登记机构、类型、程序等内容逐一细化。

《细则》进一步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及人员。规定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发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受理,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吸收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登记办法的成熟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全流程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细化了《条例》中规定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规范和统一登记行为。

《细则》还分别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的适用情形。

针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方面,《细则》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规定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同时,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属地原则、查询主体及查询范围问题,以及其他查询的程序性要求。

有观点认为,待《细则》在地方落地,最终形成全国范围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及资料数据库以后,将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甚至反腐制度有深远影响。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具备基本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附加性的功能。首先,能够掌握居民拥有住房情况,更加科学地编制房地产建设规划,更有针对性地出台和落实调控政策。其次,为国家征收各种不动产领域的税收(如契税、土地使用增值税等)提供了便利。此外,有利于反腐工作的开展。

不过,程啸表示,不能因此而盲目夸大不动产统一登记在这些方面的作用。在他看来,房地产调控还需要通过金融、土地、财税等综合性的宏观调控手段来实现;至于反腐,更是一项需要纳入法制轨道、任重而道远的工作。(高伟)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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