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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外代理机构须设本地分支机构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12-25 19:41:2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青海:省外代理机构须设本地分支机构

此项过渡性政策旨在解决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本地代理机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本报讯 记者张静远报道 今后,青海省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在青海省境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须在该省注册成立分支机构,并到省财政厅进行登记。

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各地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管理方式开始转变。为顺利度过这个监管方式转变的过渡期,青海省财政厅日前出台的相关管理措施,对省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青海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提出明确要求。

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省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我省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显示,凡经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公布的省外代理机构拟在青海省境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须在青海省注册成立分支机构,并携带相关资料到省财政厅进行登记。为便于省外代理机构在青海省开展业务,省外代理机构按要求一经登记,省财政厅将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公布其登记信息,并授予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等相关业务操作权限。省财政厅将鼓励采购人依法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必要时,采购人可对拟选择的代理机构业务能力进行考察,切实保证政府采购项目依法依规进行。

“《通知》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要求制定的,旨在解决行政区域划分与代理市场全国大统一存在一定矛盾的问题以及事后监管所不能解决的部分违法行为不可逆的问题。”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副调研员罗敬东告诉记者,各地政府采购监管细节要求不尽相同,外地代理机构直接进入市场未必适应。例如,青海省要求招标文件全部公开,这一要求走在全国前列,非经青海省财政厅培训,代理机构很难达到这一标准。此外,青海省财政厅今年11月在对本省政府采购公告进行抽查时发现了一系列备案制实施初期存在的问题,包括个别省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公告发布时间过短、招标文件售卖时间不足法定时限、不能如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等。这些违法行为造成了不可逆的后果,通过事后监管很难妥善解决。因此,还是要在事前环节做必要的监管。

除了转变对代理机构的事前监管方式,青海省还将把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转变到事中和事后监管上来。为此,《通知》强调,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切实强化监管理念,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审核、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等工作,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并书面报告省财政厅。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40期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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