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维修实行公示制
■ 本报记者 王晓清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财政局向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定点维修厂等发布了《关于2011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维修期限、范围、内容,以及定点维修企业公示工时定额、材料价格、服务措施等具体要求做出了明示。该《通知》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保定市政府采购中心日前经过公开招标,确定了34家供应商为2011年保定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
定点企业不能维修需出具证明
据了解,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维修服务有效期为1年,从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各送修单位对定点维修厂不能维修的车辆,应当由定点维修厂出具不能维修的证明,方可到非定点维修厂维修。各送修单位因公需带车到埠外出差、开会,为确保行车安全,应先将公务车送定点维修厂进行检测,以防意外情况发生。因公在埠外突发车辆故障需要维修的,凭在外地车辆维修清单和正式发票,由经办人附说明,证明人及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进行财务结算。
维修企业需实行价格、服务公示
《通知》表明,定点维修事项包括: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省驻保单位可根据所在地理位置、定点维修企业技术水平、设备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维修环境及车辆情况,在中标的维修企业中自行选择汽车维修企业,办理定点维修事宜。未按规定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按违反《政府采购法》和财务规定处理。
各送修单位可与定点维修企业签订公务车定点维修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通知》要求实行公示制度,各定点维修企业要统一悬挂“保定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铜牌,并在单位明显的位置公布汽车维修工时定额、材料价格、服务措施、联系方式和监督办法,以及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业务流程图,以便各送修单位查询和监督。
一年三次以上投诉或被取消维修资格
关于维修费用结算,《通知》中表示,各定点维修厂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服务承诺书及合同书的条款,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正品配件材料,确保按投标承诺报价与送修单位进行结算(按实际发生的项目计算)。送修单位要及时与定点维修企业结算车辆维修费用,不得无故拖欠维修费用,不得跨年度结算和恶意拖欠修理费,不得向企业提出超越政府采购协议以外的无理要求。
《通知》中还明确,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做好本单位车辆维修管理工作,督促有关人员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将公务用车送到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
定点维修企业应提高服务质量和维修效率,改进服务态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维修厂车辆维修履行服务承诺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合同约定和服务承诺,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属实的,取消定点维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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