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投标保证金上缴本级国库
本报讯 记者王晓清报道 今后,在河北省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由集采机构、采购人按照本级缴库程序上缴本级国库。行政处罚金由被处罚人按照本级缴库程序上缴本级国库。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河北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日前发出《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提出,在河北省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招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按照本级缴库程序,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本级国库。在本省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相关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按照本级缴库程序将所罚款项上缴本级国库。
《通知》还明确,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以前年度收取的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按上述要求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办理上缴手续,缴入本级国库。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取的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由相应采购人办理缴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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