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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行业有了自律公约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10-30 20:47:0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编者按:近日,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举办了第五届中国汽车租赁发展论坛。会上不仅发布了汽车租赁行业自律公约,专家们还就公车改革与汽车租赁的关系、汽车租赁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韩国的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经验等进行了介绍。

汽车租赁行业有了自律公约


本报讯 记者吴敏报道 日前,汽车租赁行业有了该行业的首个自律公约即《汽车租赁行业自律公约》。该公约是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出租与租赁分会发起,与全国汽车租赁行业经营者代表共同商议决定而形成的。公约就租赁行业的企业经营、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据了解,公约所指的汽车租赁行业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经营方式的行业。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出租与租赁分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这个公约主要是为保证汽车租赁行业市场秩序,规范行业管理,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在租赁企业经营方面,公约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不得非法经营。在内部管理上,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按照公开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应当严格管理员工队伍,坚持执行上岗前专业培训,并定期参加行业组织的法规、政策学习和业务素质考核;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的条件;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救援服务。在对外提供业务时,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者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救援服务等内容。不得弄虚作假,误导坑害客户,不得另外索取报酬或其他财物。

公约强调,租赁业务均应由汽车租赁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不得向没有履约合同能力的顾客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公约还明确了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方面的要求。比如,汽车租赁企业应自觉接受、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自查自纠和自检自管能力,共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出租与租赁分会将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发挥行业组织的监管作用。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服务质量、乱收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等方面。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25期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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