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系统空调机
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11年3月16日起9:00-11:00,14:00-16:00(节假日休息)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1年4月6日14:00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现就《2011年国家税务局系统空调机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合格投标人(供应商)提交密封投标。
一、招标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二、招标项目名称:2011年国家税务局系统空调机政府采购项目
三、项目编号:11N03-00
四、招标内容及要求:本次招标采购是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为国家税务局系统进行的空调机统一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空调机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价格,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税务机关(采购人)以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在指定供货商处进行采购。中标供应商及其各供货商在政府采购协议有效期内为各采购人提供产品和服务。本次招标采购的空调机产品必须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九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1]20号2011年1月30日)中清单内产品,不接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在2011年6月30日前到期的产品参加投标。本次招标将按照定速空调与变频空调的类型采购分体壁挂式、分体立式、嵌入式空调机共分为7个包,再按照有效功率(制冷量)的不同划分20个品目。投标人可以投多个包、多个品目,同一款产品只允许投一个品目,每个品目只允许投一款产品。
招标范围:包括产品(含室外机支架和电源插头)的交货、安装(嵌入式除外)、调试运行、售后服务。
协议有效期: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协议有效期。
供货范围:国家税务局系统。
交货时间:供货合同签署之日起15日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五、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投标人(供应商)应满足《政府采购法》22条要求,同时应该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投标人(供应商)应为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的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厂商或其授权的唯一代理商。制造厂商和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代理商应提交制造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同一代理商不能同时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制造厂商的授权;
2.投标人(供应商)必须在全国28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投标产品供货、服务商;
3.如代理商投标,必须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
六、投标及开标地点:北京铁道大厦6号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102号,电话:010-51879199)
七、其他要求:
1.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人民币10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银行电汇形式缴纳。未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
2.投标人(供应商)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时间为公开发标后5日内;
3.投标人(供应商)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携带如下材料:投标人(供应商)为制造厂商的,应提交(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应提交(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产品制造厂商授权书复印件;(3)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不接受未登记备案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
4.领取招标文件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东侧楼317房间。
八、联系人:刘莹、张晓迪
联系电话:010-63417002、010-63417671
传真:010-63417046
邮编:10003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寿路支行(用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户名:国家税务总局
账号:11001079300056000377-19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2011年3月15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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