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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将施行 政府采购对“黑名单”企业说不

栏目: 头条新闻 时间:2014-09-29 09:53:0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将施行 政府采购对“黑名单”企业说不


10月1日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多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施行。其中,《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方面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和禁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未如期公示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

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实施限制或禁入

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局长马夫表示,企业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即时信息,对于这些随时发生的信息,条例一共规定了6类,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企业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另一部分是年报信息,涉及7大类内容,能够基本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和存续状况。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除企业主动报送外,工商管理部门还将按照不少于3%—5%的比例,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连续3年被列入这一名录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

马夫同时指出,《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方面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和禁入。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

医疗器械说明书禁标称“保证治愈”等功效内容

这些规章包括:《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

据了解,五部规章按照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科学设定审批与备案制度,详细规定了产品注册(备案)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对企业的主体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细化了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对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措施进行强化,并严格了法律责任。

其中,《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得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以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则明确,地方食药监管部门应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当增加检查频次;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有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向监督检查的监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将被处最高3万元罚款。

[相关阅读:食药监总局发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五部规章]

■中国工商领域5项新规

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这五项新规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要求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中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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