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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鼓励代理机构对采购人说“不”

栏目: 地方动态 时间:2014-02-21 10:52:4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本报讯 实习记者郭星莹报道 如果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受理委托。这是《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中的规定之一。

 

日前,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共36条,围绕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行为规范》从接受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到公布采购结果、接受质疑投诉,直至采购文件的保存等,对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全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受理委托的3种情形,要求其在采购过程中执行国家强制采购政策等。

 

《行为规范》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发现采购人未提供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函》或批复、委托的采购事项与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函》及批复内容不相符的、提出的采购需求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得受理委托事宜。《行为规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曹银发表示,江西省鼓励代理机构对采购人的违法要求说不,“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成为依法采购的把关人,包括代理机构。”曹银发说道。

 

《行为规范》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权、不得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接受贿赂等;不得设置特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条件)以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规定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作为实质性条件;招标采购方式的招标文件售价不得超过300元人民币,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等。

 

据曹银发介绍,《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第61号令的要求,结合江西省的改革实际,重点对具体的代理行为进行规范,是对其的有益补充。《行为规范》旨在让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进入法制“轨道”,为其装好业务开展的“红绿灯”,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按照“轨道”和“红绿灯”信号行驶,从源头上严格把关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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