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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购买服务需编制预算绩效目标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09-18 20:28:5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浙江购买服务需编制预算绩效目标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浙江省财政厅日前出台《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实行“项目申报,预算统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预算管理办法。购买主体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同时,应当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表和预算绩效目标。

《办法》提出,购买主体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对属于《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容的事项,应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的可能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按照现行部门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明确服务事项、受益对象、购买方式、服务标准等,并在预算编制系统内完整地反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情况。

购买主体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同时,应一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表和预算绩效目标。其中,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表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并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和性质,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等,对承接主体的性质、行业等进行具体描述,还应根据各资金来源,填列用于购买服务的预计支出数额。预算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便于测算预算资金,并作为后续绩效评价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预期产出,指购买服务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预期效果,指购买服务预期产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服务对象或受益者满意程度等;成本控制,指购买服务达到上述预期产出和效果所需要的合理成本。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绩效目标的规范性进行审核,预算绩效目标不明确,未细化、量化的不予纳入预算。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绩效目标,应要求购买主体进行调整,审核符合规范后,在批复预算时一并反馈。

对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的资金,《办法》强调,将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增列部门预算。

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及应用管理方面,《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绩效管理的情况纳入对主管部门的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实施购买服务行为的购买主体应对所购买服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相关购买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可以视情况实施绩效抽查或重点绩效评价。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购买服务的必要性,服务的产出、效果和效率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服务管理水平,服务资金投入、使用和成本控制等。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后续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优秀且绩效突出的,在安排后续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评价结果较差的,应及时开展整改,并可采取暂停资金拨付、缩减资金支持、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暂停该项服务购买等措施。

此外,《办法》还明确,购买主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15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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