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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201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采购(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栏目: 头条新闻 时间:2014-09-15 09:33:5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关于2014-201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采购(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2014〕1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为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要求,满足中央单位车辆租赁(含包车服务)需求,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4-2015年度车辆租赁服务定点供应商,并确定了车辆租赁定点采购(试行)执行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均可按本通知规定试行车辆租赁服务采购。

二、定点采购内容

(一)定点有效期。本次招标确定的车辆租赁服务定点供应商(附件1)资格有效期自合同生效起至2015年7月31日。

(二)定点供应商。本次车辆租赁服务定点供应商分为三类:汽车租赁企业(京内)33家、汽车租赁企业(京外)9家、包车服务企业(京内)9家。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协议》(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各采购单位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主页“车辆租赁定点”专栏进入“中央政府采购车辆租赁系统”网页查询及检索定点供应商信息。如车辆租赁定点采购政策等有关情况发布,也将通过此网页予以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

各采购单位在车辆租赁服务采购前,应明确采购预算及其经费来源,并按《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需求表》或网页格式要求填写车辆租赁服务的具体需求。

(二)选择实施方式

采购中心依托中央政府采购网,在中央政府采购车辆租赁系统中开发了车辆租赁电子反拍以及网上随机抽取系统,便于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预算及单位需求,采取直接选用、电子反拍或随机抽选竞价等实施方式进行租赁服务的采购:

1、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各采购单位可自行查询并选择定点供应商进行采购,但应以投标价格为上限就价格、服务进行洽商。也可进行电子反拍或随机抽选竞价。

2、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不含)至50万元(不含)的,各采购单位可在登录后,依据明确的租赁需求,发起电子反拍采购;也可以通过在线随机抽选1家及以上定点供应商,并组织3家及以上供应商线下报价。

(三)电子反拍

各采购单位登录后进入电子反拍页面,按照网页格式要求填写电子反拍采购需求,并提交经审核后发起电子反拍。依据电子反拍规则结束反拍后,采购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有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四)随机抽选竞价

采用随机抽选竞价的,各采购单位应组织3家以上定点供应商参与,通过随机抽选的定点供应商不少于1家,就明确、统一和规范的采购需求进行竞价,并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同等,价格最低”的原则或及事先确定的其他评审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各采购单位应成立项目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随机抽选竞价采购。采购小组应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小组成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如需聘请专家,可委托采购中心在财政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五)审核电子验收单

电子验收单是由成交供应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填报、记录采购内容的电子单据,是采购单位执行了车辆定点租赁合同签署及后续费用支付的凭证之一,采购中心审核后方可使用。采购中心按照以下规则审核:

1、单次采购预算不超过2万元的租赁项目,且采购单位直接选用定点租赁企业的,采购完成后,各采购单位应要求成交供应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报电子验收单,采购中心将按相关规定,直接予以审核。

2、采购单位选择电子反拍采购的,采购完成后,各采购单位应要求成交供应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报电子验收单,采购中心将按相关规定,结合电子反拍需求情况,对电子验收单予以审核。

3、采购单位选择随机抽选竞价的,采购完成后,各采购单位可通知预成交供应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填报电子验收单。同时,各采购单位须以传真及快递等形式向采购中心报送《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需求表》(附件3)、《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情况表》(附件4)及3家以上供应商报价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等备案材料。《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需求表》应按照附件格式规范完整填写,《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情况表》应包含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评审程序、评审意见及电子验收单编号,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供应商报价文件应有报价供应商公章及授权代表签字。采购中心收到报备材料后,将对电子验收单进行审核。

4、不予审核通过的情况

如有下述情况,采购中心将不予审核通过:

(1)采购需求违反相关政策及本通知具体规定的;

(2)参与报价或预成交的供应商未按入围分包权限提供服务、参与反拍或竞价的;

(3)须备案的材料信息不全或签署有缺失或无效的;

(4)《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需求表》填写及签署不完整的;

(5)未有效执行“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同等,价格最低”的原则或事先确定的其他评审方法的;

(6)按规定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织竞价而无随机抽取记录的;

(7)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合同签署与验收单查证

各单位应在电子验收单审核通过后及时与供应商签署合同。合同文本格式由双方依据行业管理规定约定;合同期限应与采购需求一致。

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应在打印的电子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各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应商留存。各单位可登录采购网核对本单位验收单的真伪,具体方法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单击“核对验收单真伪”图标,进入查询验收单页面,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货物金额,单击“查询”按钮,即可核对该验收单真伪。

(七)结算

各采购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供应商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和电子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如未附电子验收单,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予以报销。

四、监督管理

各采购单位确定试行车辆租赁定点采购,则要依据合同规定及定点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对其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定点供应商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5)并加盖公章传真至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采购中心将按照《协议》有关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

同时,各采购单位也应注意尊重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收付款等经济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方负责。

拟试行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车辆租赁服务集中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京内及京外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车辆租赁服务集中采购工作进行跟踪了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五、其他要求

1、汽车租赁应符合现行的公务车辆配备标准,租赁轿车车价不应超过18万、排量不应超过1.8L(含增压)。

2、各采购单位进行车辆租赁及包车服务时,应选择国产汽车,不应选择各类进口汽车。

3、汽车租赁合同最长有效期不应超过2年,包车服务合同最长有效期不应超过1年。

4、鼓励各采购单位租赁各类自主品牌及新能源车辆。

5、在包车服务中,鼓励各采购单位租用LPG、LNG、CNG等清洁能源客车。

6、各采购单位租赁的车辆(不含包车服务)加油应按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加油相关规定执行;长租车辆(一个月及以上)需要新办加油卡的,须按定点加油新办卡有关规定并持租赁合同原件到相应站点办理(油卡有效期及优惠期应在租赁起讫日期范围内)。

7、如关于车辆租赁服务采购的政策调整,本通知相关规定将相应变化,届时将以补充通知形式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

联系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421室

邮  编:100035

联系电话:010-83085032

传  真:010-83084973

电子邮箱:woowring@163.com

附件:

1、2014-201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定点供应商名单_.DOC

2、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协议.DOC

3、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需求表.DOC

4、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服务定点采购情况表.DOC

5、中央国家机关车辆租赁服务采购单位投诉表.DOC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4年9月10日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国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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