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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亮点值得关注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09-11 20:40:2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八大亮点值得关注


■ 裴育

1994年预算法颁布后,至今已实施二十年,随着经济社会情况的变化,2004年修法正式启动,前后持续十年,2014年8月31日终于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改的预算法也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改进预算管理制度”精神的具体体现。根据本次修改情况,通读全文,笔者认为新预算法有以下八大亮点值得大家关注。

1.将政府全部收支关进制度的笼子。新预算法第四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这是对多年来社会热议的预算外收支和制度外收支(即体外循环)问题的回应,通过预算统筹管理,可以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可以避免财政资金体外循环带来的寻租腐败等问题。

2.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新预算法第五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原则的要求,实际上属于全口径的预算体系。当然,其中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不全是财政收入,主要是社会保险缴费和一般公共预算中转移进来的收入。随着债务体系的建立健全,有可能再延伸出独立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债务预算。

3.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新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近二十年来,我们各级政府预算在执行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上半年预算收支执行比较谨慎,下半年随着收入任务的超额完成,政府、部门或单位未经人大批准而从超收中列支的现象,按照新预算法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4.预算的公开与透明。新预算法第十四条明确要求,经人大批准或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这既是现代预算管理的要求,也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大众关切的回应,更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之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精神的落实。

5.转移支付方式有明确要求。新预算法第十六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是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同时,要求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这些规定是本次预算法新增的内容,对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6.跨年度预算平衡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新预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的要求,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精神的具体体现,更是现代预算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支出绩效评价与下年度预算挂钩,也充分体现了绩效预算的管理理念。

7.地方政府举债适当放宽。新预算法虽然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但同时又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这一规定为地方政府平衡预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方面可使地方政府通过举债解决建设资金来源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利用各类融资平台举债所形成的债务风险。

8.预算执行中超收与短收处理方式明确。新预算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节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一规定非常清晰地明确了各级政府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部分如何使用,这可有效解决年终突击花钱问题;同时,也规定了财政短收的弥补方式,不仅是现代预算管理动态平衡的具体体现,更明确了地方政府举债的前提条件。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学院)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13期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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