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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设“黑名单” 上榜者政府不采购

栏目: 头条新闻 时间:2014-08-25 16:50:0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企业信息公示设“黑名单” 上榜者政府不采购


8月23日,国务院发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25条,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实行公示年度报告,取代了以往的企业年检模式。工商总局局长张茅指出,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将按照不少于3%~5%的比例摇号抽查,未如期公示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等。

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司长马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工商总局已开始制定5个围绕条例的配套办法,将同时发布,并作为一个整体来推进。

对企业实行年报制度

马夫表示,企业公示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类信息为即时信息,对于这些随时产生的信息,条例一共规定了6类,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企业应当自这类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另一部分叫做年度报告信息,设定了7大类内容,能够基本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和存续状况。”马夫说。

对我国的企业来说,条例要求企业公示年度报告,此举标志着企业的监管模式从企业年检模式迈入企业信息公示模式。

“以前企业的年检制度是企业对政府负责,现在改为年报公示,则是变为企业向社会负责。企业的信息是否真实,由整个社会来监督,是信息公示服务的具体体现。”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局长周石平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相较此前严格的企业年检制度,信息公示就显得手续简化多了。“过去企业每年都要跑一次部门,使得企业成本增加,并且企业年检制度实施也比较严格,动不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而实际效果却也不是很好,甚至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周石平说。

目前条例显示,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条例规定,年度内容必须向社会公示的包括,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等6大项信息。条例也为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留下一定空间。如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等信息,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企业违法行为将向社会公示

除了企业主动报送外,条例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不少于3%~5%的比例,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

而对于未能如期公示,以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条例规定,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连续三年被列入这一名录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于这部分企业,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一处违规违法,将会处处受限。”马夫说,过去没有公示,仅行政执法部门与企业自身知道其受处罚,对企业的影响较小。而目前公示后,企业再违规,其行为就会为全社会所知,这也便于社会与交易者对企业信用的判断。

据马夫透露,国家对“黑名单”即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控制很严格,只有国家级工商部门与省级工商部门才有权限,将企业放入“黑名单”或从“黑名单”中拿出。

马夫表示,工商总局将在9月份正式启动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这也是工商总局围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的5个配套“办法”之一。

此外,还要制定经营异常目录的管理办法。“对没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将纳入异常目录,既提醒企业完成自身义务,也是向消费者起到警示作用。”马夫说。

据其透露,目前配套的5个办法,国务院已经原则通过,将在条例发布后择机同时发布,组成一个整体来推进。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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