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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服务前该亮出哪些信息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08-14 21:04:2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事前公开篇

购买服务前该亮出哪些信息


■ 本报记者 周琳娜 王童彦 袁瑞娟

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的重要环节,事前阶段的信息公开,旨在尽可能全面、详细地向更多潜在供应商告知采购信息,以更好地实现物有所值目标。从预算编制到发出公告,政府购买服务事前阶段的信息应该公开什么?公开的对象和途径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部分政府采购从业者及专家。

事前公开什么

200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其中第六款就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事实上,在此之前,财政部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中即已对信息公开的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包括项目名称及编号、采购内容或项目说明、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投)标文件信息、开标信息等。据此,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副院长姜爱华认为,政府购买服务事前阶段的信息公开,应遵循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定中的一般内容。

不过众所周知,与货物、工程等项目不同,服务项目天生具有需求复杂、标准难量化等特点。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在日前印发的《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拓宽公开渠道,搭建公开平台,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围绕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南京审计学院副院长裴育表示,在政府购买服务事前阶段,还应公开项目的种类、资金安排、服务标准、评价方法等。与裴育的观点类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白志远认为,应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目录及采购方式、程序等内容。姜爱华则将政府购买服务事前公开的内容概括为3个方面:政府采购外部环境信息,如法律、规范性文件等;政府采购治理结构信息,如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机构相关信息;政府采购预算和需求信息等。

需求公开是关键

从以上规章办法及专家观点中不难看出,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需求信息的公开,对于政府购买服务事前阶段的信息公开尤为重要。

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汪泳分析指出,按照委托代理关系理论,公众才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法律意义上的采购人,因此,买不买、买什么等应该由公众说了算。基于此,汪泳建议,应逐步建立采购预算和需求信息公开机制。

回到实践中,在采购预算信息公开方面,天津市财政局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公开政府采购预算。不过,与天津、深圳等明文规定公开项目预算的地区相比,多数省市并未在规章办法中提及预算信息公开一事。

在内蒙古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部部长高巍看来,公开采购预算信息,一方面可以防止项目超预算,另一方面可以提高透明度,减少项目流标率。汪泳认为,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公开预算,让公众决定买什么、花多少钱买,能更好地满足公众这个“采购人”的需求。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又是如何看待的?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政府购买服务与货物类项目最大的不同在于服务项目参数标准不太明晰。该负责人建议,事前阶段要公开采购需求,且尽可能清晰、严谨和明确地公布。

此外,某市政府采购监管处负责人提出设想:可否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通过附件等形式公开采购需求方案?该负责人认为,服务本不是当天就能“生产”的东西。提前公开采购需求,告知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更多潜在供应商,不仅有助于供应商的前期准备工作,还有利于推进采购需求标准的完善。就这点而言,意义更为深远。

采购信息,对谁公开?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关于采购信息公开的对象和程度,各地不尽相同。以招标文件为例,有些地方要求花钱购买招标文件,有些地方的招标文件仅供注册或授权供应商下载,江苏等地则直接将招标文件公布在网站上,公众可在公告发布后自行下载。

上海市浦东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毛惠良认为,所谓信息,某种程度上来讲与消息同义,即指项目的品名、目录、内容、时间、地点等。“这些信息应简明扼要地向全社会公开。”毛惠良说,“而招标文件不属于信息范畴,没必要向全社会公开。”

在汪泳看来,服务类采购是一个复杂链条,不同信息内容公开的意义不同,要求也不同。他同时强调,服务类项目要引入公众参与机制,而这一机制只有通过信息公开的形式才得以实现。

“服务类项目尤其是新型公共服务项目,从部门研究、财政审核到人大批复,在这个三上三下的预算批复程序过程中,须向公众征求是否购买的意见,并公开采购事项、内容、需求等信息。”汪泳说,这一公开机制的引入,是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前提,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体现。然而,部分信息如招标文件等,在其公开方式及对象的确定上,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充分考虑当地政府采购专业能力及管理水平,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开机制。

此外,采购信息的公开途径也被业内重点关注。某市政府采购监管处负责人透露,当前,少数地方存在限制公告时间和浏览量等影响信息公开效果的情形。该负责人建议,可通过各级采购办、采购中心网站,招标代理机构网站,甚至通过社会媒体等渠道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让更多公众和潜在供应商了解相关情况,以促进事前信息公开意义的实现。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406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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