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对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监管
本报讯记者袁瑞娟通讯员陈江涛报道2011年,广西将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检查,对拟进入自治区政府采购市场执业的区外代理机构进行备案,定期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量化考核,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随着广西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也随之增加,必须通过规范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来保护自治区政采市场的有序性,降低行业风险。”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黄明锦日前表示,在规范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方面,广西将通过实施动态监管和能上能下的制度,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执业监督。
黄明锦介绍,自治区首先将严格代理机构代理能力的监督管理。对代理机构的资信实行动态管理,实行能上能下制度,即:对符合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进入到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采购计划申报系统中的代理机构库,由采购人自主选择决定代理机构。一旦在代理业务中被发现有不规范的行为,包括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行为,代理公司将立即被淘汰出政府采购-采购计划申报系统中的代理机构库,暂停代理业务,直至整改合格。
其次是加强对代理机构评标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其经营场地面积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监控设备、信号干扰设备是否齐全并正常运行等。
此外,广西还将加强对非驻邕代理机构在自治区本级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管理工作。对非驻邕代理机构在自治区本级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一律要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供总公司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总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专职人员的身份证等备案资料等。文件齐全才能在自治区本级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且明确要求必须是备案人员才能到采购处办理送审采购文件的相关政府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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