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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物有所值理念异化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05-19 21:19:1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谨防物有所值理念异化


■ 郝晓鑫

新形势下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要从注重“节资防腐”向实现“物有所值”转变,这一理念在2013年底召开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网络视频会议上被首次提出后,引发了政府采购界的热烈讨论。笔者认为,物有所值价值理念的提出,适应了政府采购未来发展需要,具有很强的前瞻性、进步性和指导性。结合我国政府采购发展历程和现状,其应当作为一项长期追求且不断完善的长远目标存在,而当前转变工作的重点是正确把握“节资防腐”与“物有所值”关系,在继续发挥“节资防腐”基本功能的同时,防止物有所值制度目标在实践中被偏离和异化。

合理统筹质量、价格与效率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节资防腐”仍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目标,确立物有所值价值理念,不是否定或弱化“节资防腐”功能,而是在此基础上,合理统筹采购质量、价格与效率三者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政策功能,实现财政支出效益最大化。

坚持“节资防腐”,符合事物发展规律。政府采购具有节约财政支出,推进反腐倡廉,倡导节能环保等多重功能,不同功能性质不同,也有主次之分。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节资防腐”是其根本属性和立身之本。同时,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改革的深化,政府采购不同功能的内涵与地位也会相应调整,呈现此消彼长状态。从政府采购发展历程看,“节资防腐”既是西方国家创立政府采购制度时设立的基本目标,也是我国引进政府采购制度时追求的首要目标。实践证明,继续坚持和完善这一目标,符合经济发展规律,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客观需求。

坚持“节资防腐”,与政府施政目标一致。新一届中央政府成立后,将压缩政府开支和打击腐败现象作为当前施政的重点。为了实现“少花钱、多办事,缩减三公经费”的目标,中央先后出台了“八项规定”等系列规定。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一环,政府采购发挥“节约资金”功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将反腐倡廉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从源头预防腐败,促进廉政建设,既满足目前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需要,也符合将反腐纳入法制轨道的制度化要求,能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制度的价值。

物有所值价值理念缺乏正确认知和制度保障

基于我国政府采购所处发展阶段,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以及行政权力的扩张性,缺乏正确认知和制度保障基础的“物有所值”,有被异化为高价采购、权力寻租,乃至攫取部门或行业利益保护伞的可能。

“物有所值”内涵有待进一步明确。作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采购理论和实践的产物,物有所值理念本身经历了上百年的复杂演变过程,目前仍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物有所值”更属于新鲜事物,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其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政府采购活动符合价值规律,采购支出与收益基本相符。二是政府采购质量、价格与效率关系协调合理,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三是综合平衡节能环保、扶持中小企业等经济社会政策功能,体现建设现代政府的长远目标追求。上述不同层次目标的具体内容、实现路径及检验标准、保障制度等都有待深入研究和明确。

存在两种误读。一是将高价采购视为正常现象,认为只要采购品质与支出相符,即使花了高价也很正常,这与追求物美价廉、节约资金的制度目标和勤俭节约、结果正义的传统文化相冲突。二是盲目追求高标准、高品质,认为“有所值”就是指追求采购质量第一,忽略节约资金,采购质量、价格与效率间的平衡,其他政策功能的发挥,以及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

实施路径和操作手段有待细化。物有所值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采购标准,其实现有赖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主要围绕“节资防腐”目标设计,具体条文也是围绕该目标进行规定。此外,物有所值制度目标内涵丰富,但目前缺乏顶层设计,内部关系尚不明确,能否合理摆布也有疑问,更缺乏具体的实施路径和操作手段。

此外,物有所值价值理念将赋予采购方更大自由裁量权,在没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前,采购方有滥用权力的冲动。加之从业人员整体水平不高,很难准确把握各方关系,在采购文件及评分办法中难以准确体现“物有所值”,这会给采购人提供寻租机会。

细化措施促进目标实现

物有所值价值理念的提出固然令人欣喜,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转变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和挑战。只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艰辛的付出,才能有效促进该目标的早日实现。

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政策宣传。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形式,组织政府采购业界专家学者,就物有所值价值理念的内涵、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以及具体实施路径和步骤等,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力争达成基本共识。同时形式多样地开展宣传,引导社会公众转变观念,树立正确认知,为实现物有所值制度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以实现物有所值为目标,加强顶层设计,并据此全面梳理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认真开展制度的“废”“改”“立”等建设工作,确保制度体系的整体性、统一性、协调性与前瞻性。建议在即将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物有所值的制度目标,阐述“节资防腐”与“物有所值”的关系等。

从严控制采购需求和采购标准。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区分“最低价”采购和“物有所值”采购,对计算机、打印机等日常办公用品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不断扩大适用范围,并对上述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最低价评分法,体现价格优势和规模效应。对其他较复杂的项目,则可视情况采用综合评价法,体现“物有所值”要求。同时,发挥采购代理机构作用,合理制定采购标准并严格执行,严防借“物有所值”之名实行“豪华采购”。

着重突出信息公开和结果评价。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采购结果评价、考核机制,加强验收、履约等后续环节管理,实现采购工作从头到尾的监督,既能有效检验物有所值目标是否落到实处,也能有效预防资金滥用现象,为实现“物有所值”制度目标提供有效的路径和手段。

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开展以“物有所值”为主题的学习活动,加大政府采购价值理念、政策功能、法律制度、文件编制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力度,帮助不断提高法规理解、文件编制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正确把握和行使自由裁量权,推动政府采购业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促进采购质量、价格与效率的内在统一,为实现“物有所值”制度目标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82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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