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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编制评定分离“菜单”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4-05-15 21:39:0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深圳编制评定分离“菜单”

明确评审和定标方法、适用类型、程序及监管措施,突出采购人的权责


本报讯 记者周琳娜报道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日前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和定标方法的适用类型,并发布《评定分离政府采购品目适用方法指引》,以便采购人根据品目类型“对号入座”进行选择。

据了解,评定分离,是指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适用于纳入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2012年3月,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首创评定分离,将最终中标供应商的决定权交予采购人。而此次出台的《办法》共五章四十四条,分别从评定方法适用类型、评定分离项目一般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对评定分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在适用类型方面,《办法》强调,评审委员会应按照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最低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其中定性评审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采购人应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自定抽签竞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其中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同时,《办法》将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分为可评性较差的采购项目、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及通用类的采购项目三类,并细分每类项目适用的评定方法。

在一般程序方面,《办法》规定,采购人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采购需求,需求中应明确拟设定的评审办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招标机构应根据采购需求和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购项目的评审方法、定标方法、定标规定、定标流程等。

《办法》还规定,定标委员会的成员数量和人员构成根据采购项目的金额大小来确定。定标委员会组成后,采购人应当推选1人为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当次定标会议的各项程序。同时由本单位纪检监察、政府采购责任机构等部门组成2人或2人以上的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而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定标报告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定标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定标委员会候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定标委员会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结果等内容。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指出,适用评定分离的采购项目的质疑由招标机构统一受理,原则上由被质疑人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其中质疑涉及投标文件、评审办法、评分细则等内容的,可由采购人在法定时限内书面答复质疑人;涉及由招标机构审核确认的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及评审程序的,由招标机构在法定时限内书面答复质疑人。

此外,《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对实施评定分离的采购项目建立政府采购公正度评价制度,由采购人、招标机构、投标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参与公正度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财政等相关部门完善制度、案件调查和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


延伸阅读

◆评审方法

1.综合评分法。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2.定性评审法。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评审意见,并形成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各投标文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明确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未被判定为废标或者无效标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

3.最低价法。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候选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定标方法

1.自定法。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具体方式:

①直线票决法。分为一次票决、逐轮票决、先票决后抽签和先票决后竞价四种方式。

②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集体商议决策确定中标供应商,由定标委员会主任最终确定。

③累积投票法。定标委员会每个成员都持有等同于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100倍的分值,定标委员会成员既可用所有的分值集中投给某一个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也可将分值分散投给全部或者部分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按最终得分多少确定中标供应商,即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2.抽签法。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按照随机抽签的方式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抽签法适用于市场化程度较高、供应商竞争较为充分的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参差不齐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抽签法。

3.竞价法。指候选中标供应商产生后,由采购人委托招标机构组织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二次竞价,最终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供应商。

(摘选自《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


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381期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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