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路径选择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路径选择
我国正面临着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公共服务完全由政府提供存在较多弊端。政府同时作为公共服务的需求者和供给者,使得公共服务存在质量效率不高,机构和人员膨胀,权力寻租等现象。近两年来,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积极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关键环节。
然而目前,我国公共采购服务存在法制缺失,社会自发形成的非政府组织力量薄弱,对公共服务购买中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笔者拟针对国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从制度设计、法规完善及绩效指标等方面提出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建议。
重新认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政府购买服务,归根结底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改革。要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由“政府直接提供、直接管理”变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监管”,将政府部门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制定发展规划、确定服务标准、加强监督管理、了解群众需求等方面。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必须起到三方面的作用:首先,政府必须负责确定公共服务提供的目标。其次,政府必须要为公共服务买单。最后,政府必须对公共服务的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也就是说,在构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一制度体系中,政府不再负责提供某项具体的服务或设施的生产,而更多地体现在如何起草协议,确定资金来源、服务标准,建立绩效评价指标和组织考评,确定服务定价模式和建立价格监督体系等方面,也就是说政府可以不负责垃圾处理,但要负责确定固体废物处理使用费标准;政府可以不负责修建道路,但要负责确定道路通行费标准;政府可以不负责供应自来水,但要负责确定自来水和污水排放定价。
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规
《政府采购法》为公共服务采取竞标合同购买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西方国家也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归入政府采购制度,将购买公共服务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这为我国依据政府采购制度购买公共服务提供了借鉴与参考。笔者建议,应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在其中明确规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原则以及实施的程序和监管措施等,财政部在修订《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时,要把公共服务购买的领域和内容纳入分类表中,或者制定专门的《政府公共服务采购分类表》。在美国,判断是否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标准在于是否属于“本质性政府职能”。
建立公共服务采购评价指标体系
考虑到公共服务购买与货物和工程的购买有较大的差异,尤其是考核标准的不同,制定专门的公共服务采购评价指标更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购买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应建立公共服务采购评估专家库,从非政府部门吸纳一批专业人士或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行为进行专业的评估;促进社会参与公共服务采购过程的评估与监督,尤其要将公共服务收益者的评价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指标考核体系;转变传统的评估体制,将定量考核引入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机制上,注重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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