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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实现“三个转变”

栏目: 理论前沿 时间:2014-02-21 19:48:34 发布:测试 分享到:

聚焦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争鸣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实现“三个转变”

 

■ 文锋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对公共资源的集中交易、集中管理,是国务院制订的一项重要政策。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资源的一种重要交易形式,应当积极响应中央号召,积极参与这项工作。但从已建立并运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来看,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财政监管职能弱化现象。因此,也使一些地方的改革存在“协调难”、“沟通难”现象。对此问题,笔者作如下分析:

政府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主要问题

以山东为例,按照山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的意见(试行)》(鲁厅字〔2012〕15号)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定位应当是“三个提供”,即: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部门依法监管提供平台。同时也明确了“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能,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有关交易规则、运行程序、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职能划分。从政府采购来讲,即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交易运行的载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交易的具体组织者,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监督管理者。在制度设定方面,整合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侧重场所建设、设施设备管理、服务标准和服务效率等方面,而具体项目的实施规则、业务流程和监管办法,仍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从目前状况来看,一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职能定位存在一定的偏差,在职能设定时,普遍规定了“制订交易规则、加强协调、管理和综合监督、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专家库的建立和抽取、采购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审查、开标和评标过程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等内容,实质上已经赋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定的监管职能。但同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还承担着供应商报名、资格审验、招标文件发售、投标保证金收取等职能,又替代了一部分政府采购执行职能。这种“管中有采、采中有管”的模式,实质上是一种“采管不分”的模式,与《政府采购法》精神相背离。在实际工作中,受行政隶属关系和机构规格等因素的制约,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没有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权,在政策制度制订方面也缺少话语权。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及时转变观念

政府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是大势所趋,不是进不进的问题,而是如何进、进去怎样做的问题。如果职能定位和运作机制得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会大大提升政府采购规范化水平和整体服务质量。笔者认为,面对公共资源交易体制的改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须及时要转变观念。

一是转变“怕”的观念,积极主动地协调沟通,实现共同目标。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目的是促进公共资源的统一规范管理,而不是形成新的体制弊端,这与政府采购的监管目标是一致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能总是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立会使自身的法定监管职能受到影响,怕与平台之间难以协调,怕造成新的管采不分,而是应当立足共同的目标,在坚持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基础上,主动提出自己的观点,争取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如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能够为政府采购交易提供更规范的场所、更好的设备条件、更周到的服务、更有序的流程,那么这一改革就是有效的,对政府采购工作就是有利的,共同目标就能够实现。

二是转变“等”的观念,积极完善管理体系,保障监管职能不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一项新生事物,将会有一个长期的发展完善过程。对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应当只作为一个旁观者,坐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己发展,然后再去判断其职能划分是不是准确,运行中出现了哪些问题,有哪些地方与财政的法定职能存在冲突,在发现问题后再去抱怨别人拿走了自己的职能。在改革初期,的确可能出现职能划分不清,财政监管弱化等负面影响,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更应当从自身找原因。财政监管职能的弱化,往往是由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正是由于自身的制度体系没有完善,一些地方脱管漏管,或者没有管到位,才容易产生这种问题。如果政府采购电子化监管平台建立了,政府采购预算完善了,政府采购标准化建立了,专家库管理、代理机构管理、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也都完成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最多也只能在执行方面进行整合,在监管方面没有任何插手的空间。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这种职能弱化、丢失现象的出现,而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也会少走不少的弯路。

三是转变“只说不”的观念,主动研究政策,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来讲,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和平台建设中,该坚持的原则必须要坚持,但对于出现的问题,作为监管部门却不能只是简单地说“不”,而是应当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告诉牵头主管部门应当怎样做。比如:监管部门提出要准确定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职能,但如何才算是准确?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规范管理,首先应当理清监管、执行和平台三者之间的关系,以便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职能作出准确定位。这点,山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的意见》(鲁厅字〔2012〕15号)中,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是实现交易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交易载体,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主体,具体交易的执行则由各市场主体、经监管部门认定资格的中介机构等来完成。只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主管部门真正理解了,在确定平台职能时,才有可能在考虑相关部门法定职责的基础上,建立起定位准确、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有效避免因改革而产生职能交叉。

(作者单位:山东省泰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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