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采购为泰安添活力
编者按:良好的外部环境、完善的制度体系、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成为工程采购在泰安市站稳脚跟的三股力量。本期特介绍该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供各方参考。
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完善的制度体系让工程采购得以规范发展,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成为政策规定执行的后盾——
工程采购为泰安添活力
■ 本报记者 邢晓丹 通讯员 文锋
唐代诗人杜甫笔下“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的泰山,从古至今都被尊为五岳之首。而在泰山脚下的城市——泰安,也与雄伟的泰山相映成辉。一条条整齐的街道、完备的市政配套设施和现代化的文化艺术场馆,使其由内而外散发着优秀旅游城市应有的气息。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泰安市财政局致力于营造良好的工程采购监管环境,有针对性地对工程采购工作建章立制,并通过检查强化工程采购的执行力,取得了成效。
好环境提供成长沃土
工程采购在各地起步较晚,为了能让这项工作在泰安市快速发展,该市财政部门在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之初,就注重协调与各管理部门的分工合作,为工程采购营造了良好的监管环境。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工程项目并未纳入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为了实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全面到位,泰安市财政局把来自各部门的阻力变为监管合力。2005年,泰安市以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改革为契机,把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融资等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列入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06年,该市又把与工程相关的城市规划和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审计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工程相关项目全部列入目录、纳入财政部门监管。同时,该市财政部门还摸索出了以各司其职、联合监管为核心的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机制,确立了“到位而不越位,正位而不缺位”的指导原则,得到了市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该市政府相关领导曾多次在市级会议上明确要求该市所有城市建设工程、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性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监管,为财政部门开展工程采购监督管理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泰安市财政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道,目前,《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这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的法定监管身份,更有利于形成优越的工程采购监管环境。
完备制度体系促发展
有了好环境,还需要有完备的制度管理体系为工程采购的迅速发展奠定基础。记者了解到,该市财政部门近年来致力于工程采购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而近期出台的一系列规章,让这个体系更加完善。
据了解,该市首先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了工程类采购中代理机构资质确认及备选库建立、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等环节,也明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配合与衔接等问题。2009年,该市又出台了《泰安市政府采购项目跟踪回访制度》,对已完成项目开展跟踪回访,进一步延伸了服务链条。今年,该市出台的《泰安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工程类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应按规定进行投资评审,以评审结果作为预算编报的基本依据。同期出台的《泰安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则规定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价款变更的,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审查确认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提报市政府决策会议集中研究和决策;验收报告是支付合同价款和工程结算的必要资料,资金支付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和验收合格报告支付价款。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又是易发生廉政风险的高危区,没有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就不可能抓好工程采购监管。”泰安市一家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这样告诉记者,“现在泰安市对工程采购这项工作很重视,建立了十分完备的制度体系,使我们在工作中有规可依,这对规范工程采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强力监督保驾护航
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也构建了完善的制度管理体系,那么,工程采购能否按照既定路线顺利向前发展呢?据了解,为了得到肯定的答案,该市财政部门通过强有力的监督,让工程采购的各项制度都落到了实处。
记者从该市部分工程采购项目所涉及的当事人处了解到,其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联合监督和专项检查等3项监督。财政部门主抓事前监督,侧重对工程项目资金、计划、采购方式的监督;住建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抓事中监督,侧重对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主抓事后监督,侧重对工程项目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专项检查由财政、住建、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组织,侧重对政府采购工程实施绩效、资金运转、程序执行等情况的检查,从中发现问题,清除障碍,确保工程项目依法、规范、高效采购。上述当事人表示,这三重监管及时堵上了监管漏洞,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中的权力寻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泰安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泰安市最具代表性的建筑之一——泰安市文化艺术中心,就是该市近期完成的一个重大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此以外,该市的历史文化轴建设项目也在顺利进行中。“泰安市是座美丽的旅游城市,我们要借助政府采购之力让其焕发出新的活力。”这位负责人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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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采购采购人监督管理办法》
出台目的:解决现有制度规定对采购人约束较弱,导致个别采购人出现行为不规范、职责不清晰、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内容概括:明确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从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审核、开标评审纪律、质疑投诉处理、合同履约验收等各个环节对采购人行为进行规范,有效避免采购人通过分解执行预算规避招标采购,通过设定倾向性指标、干预专家评审等手段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质疑处置不当导致的投诉现象。
★《泰安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出台目的:为政府采购执行提供科学依据,做到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确保将应当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并为实施大宗商品归集批量采购创造条件,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
内容概括: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中,突出了3个重点。
一是突出绩效管理。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对同类型、同时期采购的商品进行归集采购,形成规模效益。同时,对尚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性融资项目,根据审计要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二是突出政策功能的发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优先保障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优先面向节能环保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优先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各级关于压缩“三公”经费的有关规定,严控会议、公务用车运行等一般性服务项目的采购支出。
三是突出各项改革的协调配合。实现政府采购改革与部门预算、投资评审、国库集中支付和资产管理改革的协同推进。
★《泰安市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管理办法》
出台目的:解决原代理机构选择模式下采购人自主选择权弱化、代理机构选择面较窄、财政部门面临的矛盾过于集中等问题。
内容概括:新的代理机构选择办法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变“三次抽取、末位确认”方式为“一次抽取,三中选一”,以便于采购人选出比较满意的代理机构,逐步实现对代理机构的优胜劣汰。二是变“集中抽取,集中监督”为“分散抽取,结果备案”,由采购人通过财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的“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系统”,在本单位自行选择代理机构,选择结果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随采购计划一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泰安市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出台目的: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解决代理机构年度考核时间跨度大、竞争淘汰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内容概括:对代理机构的项目代理情况实施日常考核评级,并将代理机构考核等级与选择使用相挂钩,根据不同的考核等级,分别赋予不同预算额度的项目代理权限,对考核等次低于规定底线的代理机构勒令退出。突出加强对投诉现象的问责力度,凡是项目代理中出现投诉事项的,一经受理,先行停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直至投诉处理完毕,查清事实,再决定是否恢复执业或作出其他处理。
★《泰安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及验收管理办法》
出台目的:解决因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及验收环节无法可依,导致供应商在履约中打折扣、以次充好,采购人验收把关不严、转嫁责任等行为,保障政府采购的质量和信誉。
内容概括:明确了采购人、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的主体地位,界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文字/邢晓丹 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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