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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实现“一站式”办公服务

栏目: 地方动态 时间:2014-02-21 19:48:08 发布:测试 分享到:

聚焦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典型模式

 

大连: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实现“一站式”办公服务

 

■ 本报实习记者 边琛瑶  实习生 寇炳楠

于2008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的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作为政府采购服务平台实现了“一站式”办公服务。

据悉,服务中心为非实体平台,是政府采购活动集中交易的有形市场。大连市本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谈判等政府采购活动须在服务中心内进行,各区、市、县可申请使用服务中心场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且从今年11月开始,驻大连地区省直单位采购活动也将进入服务中心交易平台操作实施。服务中心建于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内,其场地产权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场地管理归财政部门,内部工作人员由财政局划拨,服务中心不设人员编制。在业务上,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体。

集中办公 统一监管

据了解,服务中心为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配备了专业化的场所、设备和工作人员,提供高标准的全程免费服务,实现了“一站式”集中办公。服务中心建筑面积达2000多平方米,内部设立了开标区、评标区、谈判询标区、专家登记区、监控区、档案和样品存放区、供应商等候区、休息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功能区。其中远程大屏幕会议室用于观摩采购过程、纵览现场以及实施远程招评标;监控值班室用于监管部门人员监控值班、制作监控电子档案等;办公区设有5个办公室方便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和场地管理人员办公。

据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往的交易场所多选在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会议室,随着采购项目的增多、采购规模的扩大,政府采购交易场所分散性等不利因素日益凸显,给监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服务中心的投入使用使政府采购的交易场所由分散变为集中,有效解决了项目监管难、场所不固定等问题,规范了开评标活动,提高了项目评审的透明度。

服务充分 资源共享

为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运行的稳定性、高效性、便捷性和保密性,服务中心采用当时国内外知名厂商的先进设备,并且实现了网络系统、安全保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专家指纹系统等七大系统高度集成,保证政府采购流程顺利运行,使优质的公共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同时,服务中心还积极致力于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运用信息技术实现“一站式”服务。市采购办、代理机构以大连市政府采购网作为网上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平台,在网上完成采购文件审查、开标评标场地预定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送审通过后,代理机构需及时在网上查询场地预定情况,对空闲场地在网上提出预定申请,经采购办核准后完成场地预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系统的使用,不仅提升了政府采购流程的运行效率,同时降低了政府的行政成本和企业的商务成本。

此外,在制度建设方面,大连市财政局出台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并完善《质量手册》和《作业指导文件汇编》,形成了13个程序控制文件、40个作业文件以及《工作人员守则》、《政府采购业务操作实施细则》等多项规章制度,为全方位、深层次提升管理和服务质量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目前,对于全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从提出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到开标受理、评标等各工作环节,均实现了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服务中心还拓宽了工作思路,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集中辅导工作。

 

·专家点评·

羌建新:市场结构和监管职权与公共资源交易息息相关

市场活动的正常开展离不开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样,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也离不开良好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而良好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形成、发育离不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直接关系到公共资源交易能否顺利开展。

市场是交易的场所、渠道和纽带。同样,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中,也必然包含了公共资源交易各个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同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架构,意味着市场中各个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不同配置。

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主要有两种路径:一种建立的是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场所;另一种建立的是公共资源交易的中介代理机构(当然也包含相应的交易有形场所)。问题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究竟是指建设统一的有形交易场地还是指建设统一的交易中介代理机构?究竟哪一种建设路径更符合“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的要求?这是一个特别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从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和管理的角度而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结构的不同也意味着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个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权力和监管职能配置的不同。即使是选择了更加符合公共资源交易规律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路径,相关政府部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和监管职能的合理配置仍然是一个需要严肃认真对待的问题。重要的原则在于,相关政府部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力和监管职能的配置,要有利于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和政府行为,能够实现政府监管的“到位”,同时防止政府监管的“缺位”、“错位”和“越位”,从而保障良好的公共资源市场秩序,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顺利开展。

(作者系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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